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部門
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安徽省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安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49号)精神,設立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 中文名: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中文名稱: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英文名:Anqing city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
  • 組織性質:政府行政部門
  • 主要官員:劉克勝
  • 級别:正處級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的職責。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将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充分就業。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拟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拟定并組織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拟定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拟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拟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标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拟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五)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拟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拟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拟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拟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展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拟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拟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拟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和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的工作關系;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财務、辦公大樓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報道等工作;牽頭組織開展直屬單位的财務内審工作;承擔重要的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市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組織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拟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重大行政處罰聽證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咨詢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

(三)就業促進科

拟定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拟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拟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拟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拟定并組織實施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拟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拟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拟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市直、省駐宜單位安置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拟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随調随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推薦和選拔工作;拟定吸收留學回國人員來宜工作和回國專家來宜定居工作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市内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的審核審批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選調有關事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拟定具體落實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資管理工作。

(八)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養老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拟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拟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标準;拟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貫徹執行死亡職工遺囑和非因工傷殘疾職工待遇政策;承辦國家規定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的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及正常退休、退休養老金調整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退職的管理工作;拟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拟定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九)醫療和生育保險科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拟定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拟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标準;拟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工傷保險科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拟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複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拟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複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标準;負責職工工傷認定及其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拟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管;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建立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

統籌拟定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争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争議協調處理工作;承辦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三)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外國專家局)

拟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來宜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和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與外國有關組織的人才交流與合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拟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拟定高校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拟定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标準;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及重大人才專項工作。

(十五)勞動關系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有關政策;拟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并監督實施;對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作收入分配;拟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标準并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标準制定工作;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拟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六)人事科

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市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的檔案及相關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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