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宅基地

農村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中文名:宅基地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house site 土地性質:集體所有 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用處:建造房屋 管理辦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

定義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八條【地役權的承繼】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先用益物權對地役權的限制】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财産範圍】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條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界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宅基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無償性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是妥适的。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于集體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條将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界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民法典》第362條将宅基地使用權的内容界定為“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如住房、車庫、廁所、沼氣池、牛棚、豬圈等。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法律辨析

(一)宅基地使用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比較

兩者雖同屬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但兩者之間仍有不同:(1)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2)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屆滿未繼續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

(二)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比較

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是利用他人土地從事建造活動,且均可在集體土地上設立,但兩者仍屬性質不同的用益物權:(1)權利主體的身份限制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基本上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無不可。(2)權利内容不同。例如,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抵押或投資人股,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及出資。(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采取審批的方式,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4)設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無須登記即可設立,而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5)是否有償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而以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6)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期限。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确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2、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體的農村村民;(2)已擁有一處達到規定标準面積的宅基地;(3)農村村民轉讓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經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屬物。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權利人還有權種植樹木。

(2)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得自由處分。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設廠房、旅店、酒店等。但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的實際情況,農村村民如果隻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帶地從事小規模、家庭式的生産經營活動,則不屬于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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