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機構

基層醫療機構

一種小型醫療機構
基層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是指最小的行政區劃級别的醫療機構。現在的基層從廣義上來講是指縣一級的醫療機構和小型社區衛生醫療站(或者醫療救助中心)。現機構的大緻定位是: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幹、村衛生室為基礎。其中,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等綜合服務,并承擔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工作;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等工作。有條件的農村可以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截至2022年年末,全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103.3萬個。[3]
  • 中文名:基層醫療機構
  • 釋義:指最小的行政區劃級别的醫療機構
  • 拼音:jicengyiliaozuzhijigou

簡介

從總體而言,我區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存在着藥房環境髒,設施設備差,人員素質低,管理制度缺的狀況。藥品質量管理還達不到規範要求。

其它相關

衛生部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答記者問

一、加大硬件投入。包括發改委安排的基建,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設備購置補助總共達到530億元之多。

二、加大軟件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隊伍建設、人才培養方面,有十項舉措。每一項措施都是帶着錢的,比如說招聘到基層去工作的醫務人員、組織對口支援、鼓勵大學生到基層去、進修、讓他們轉崗培訓,還有訂單定向地招收醫學生。

三、随着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方面投入的加大,支付能力就增強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自己的優質服務得到的補償就多了。他們的壓力小了,縣級财政的補差的壓力也小了。

四、采取措施改善了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國家政策規定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工資要與當地事業單位的平均收入水平相銜接,中央财政每年還安排一部分錢予以補助等等軟件建設方面我們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這是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工作。

加大基層醫療機構投入

為規範基層醫療機構管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綜合水平,緩解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武廣華建議:

一、政府一方面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投入,改變基層醫院“以藥養醫”的運行方式,一方面對基層醫院的用藥加強監管。臨床藥學管理在基層醫院是一個薄弱環節,沒有引起醫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各醫院也要嚴格藥品采購,保證藥品質量,嚴把藥品采購關,從正規渠道購進藥品,保證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降低患者費用。堅決杜絕藥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既确保人民群衆用藥安全有效,又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上漲,減輕老百姓的看病負擔。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導向,合理配置醫療資源,着力加強基層,全面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積極推進工作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層,把更多的人才、技術引向基層,切實增強基層的服務能力。在農村,加強縣醫院标準化建設,加快鄉鎮衛生院規範化建設步伐,推進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繼續鞏固完善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在城市基層,重點是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标準化建設,完善設施配套、科室設置、服務流程和規章制度。增強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必須在軟件建設上下更大工夫。要着力提升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水平,積極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方式,使更多的城鄉居民不出社區、不出鄉村就能看病。

商務部5日發布了《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以下簡稱《綱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間發展藥品流通行業的八項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業内人士分析指出,《綱要》表達出商務部為适應醫藥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力促醫藥分業的決心。這在所有涉及醫療體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屬第一次明确提出醫藥分業的具體措施。

《綱要》提及醫藥分業的具體措施有兩處:

一是“随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和醫藥分開的逐步實施,鼓勵連鎖藥店積極承接醫療機構藥房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

二是“在公立醫院改革和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等醫改措施中,積極探索實現醫藥分開的具體途徑,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取消以藥補醫的基層醫療機構,特别是周邊藥品零售配套設施比較完善的城市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率先探索醫生負責門診診斷,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模式”。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财務規則》(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财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确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确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财務狀況;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務管理制度,準确進行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産,維護國有資産權益;對經濟活動進行财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财務分析,防範财務風險。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體制,财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财務部門集中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财務核算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可實行會計委托代理記賬。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财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财務收支計劃。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條 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政府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設備、适宜技術和國家基本藥物,核定任務和收支的基礎上,采取定項定額或績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補助,具體項目和标準由地方财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确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财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财政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财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财政部門,财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批複。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複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職能、衡量有關部門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

财政部門核定的财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确需調整時,要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财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财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真實、完整、準确、及時編制決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彙總報财政部門審核批複。對财政部門批複調整的事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财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績效考核,并按要求報送績效考核報告。

主管部門每年都要結合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分析和評價預算執行效果,并将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比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财政部門将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财政補助預算安排和結算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應及時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收支與财政核定的收支預算之間的差額及其變動原因,對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應用于抵頂下一年度預算中的财政補助收入;對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應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财務集中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由财務集中核算機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報預算決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财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财政部門取得的基本建設補助收入、設備購置補助收入、人員經費補助收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醫療收入依據政府确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标準确認。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嚴禁隐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财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

(一)醫療衛生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

1.醫療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2.公共衛生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财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财政補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和設備購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衛生支出、财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财産物資盤虧損失等。

(四)待攤費用,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組織、管理醫療活動等所發生的需要攤銷的各項費用。期末将待攤費用合理分攤到有關支出。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财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财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标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備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收支結餘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支結餘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業務收支結餘和财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當期各類收支結餘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餘=醫療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醫療衛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财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财政項目補助支出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于年末将業務收支結餘扣除限定用途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後,轉入結餘分配,年末結餘為正數的,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年末結餘為負數的,不得進行分配,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确計算和分配結餘。結餘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财政部門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資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産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币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

嚴格禁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貨币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币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挂賬。對期限超過3年以上,确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核銷。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和其他材料等。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并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按照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産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态的資産。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标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産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産分為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産。固定資産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産的明細目錄。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産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财政部門批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資産使用效率,建立資産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态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産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與固定資産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記入固定資産;與固定資産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記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産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産,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及時進行處理。固定資産管理部門要定期與财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産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态而能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産。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入的單獨計價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财産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産,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産或者發生固定資産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規定處理。

轉讓無形資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币計量、需要以資産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應繳款項、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别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内歸還。

第三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借入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第四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淨資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淨資産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産減去負債後的餘額。

第四十二條 淨資産包括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财政補助結轉(餘)和未彌補虧損。

(一)固定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形成的資金占用。

(二)事業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的用于彌補虧損的淨資産。包括從結餘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産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如事業基金滾存較多,在編制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适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獎勵基金是指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于職工績效考核獎勵。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确定。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财政補助結轉(餘),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曆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補助資金。

(五)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九章 财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财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财産、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财産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财産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産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财政部門批準,分别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全部資産、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财政補助經費指标。

(二)撤銷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産、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産、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後多餘的國有資産由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産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單位,并相應劃轉财政補助經費指标。

第十章财務報告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 财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定時期财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報送财務報告。

第四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年度财務報告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财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淨資産變動表、績效考核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以及财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八條 财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财務收支狀況、資産變動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财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分析是财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财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單位财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财務分析報告。财務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産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淨資産變動以及财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财務分析指标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結餘率、資産負債率、支出構成及次均費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增加财務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務監督

第五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财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财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内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财務監督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支管理的監督、資産使用管理的監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等監督方式。

第五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财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财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财經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并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财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财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财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财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财務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時廢止。

統計數據

2021年7月13日,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發布2020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一、衛生資源

(一)醫療衛生機構總數。2020年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70036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15646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5365個,鄉鎮衛生院35762個,診所和醫務室259833個,村衛生室608828個;

(二)床位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164.9萬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增加1.8萬張;

(三)衛生人員總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434.0萬衛生人員(占32.2%);

二、醫療服務

(一)門診和住院量。2020年總診療人次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41.2億人次(占53.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減少4.1億人次。2020年入院人數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3707萬人(占16.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入院減少588萬人;

三、基層衛生服務

(一)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主要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等12類項目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地方病防治等19類項目(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

四、中醫藥服務

(一)中醫類機構、床位及人員數。2020年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占同類機構的比重:提供中醫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占同類機構的99.0%,社區衛生服務站占90.6%,鄉鎮衛生院占98.0%,村衛生室占74.5%;

五、病人醫藥費用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病人醫藥費用。2020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次均門診費用165.9元,按當年價格比上年上漲16.3%,按可比價格上漲13.5%;人均住院費用3560.3元,按當年價格比上年上漲7.1%,按可比價格上漲4.5%;n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1年末,全國共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7.7萬個,其中鄉鎮衛生院3.5萬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6萬個,門診部(所)30.7萬個,村衛生室59.9萬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年末全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103.3萬個,其中醫院3.7萬個,在醫院中有公立醫院1.2萬個,民營醫院2.5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8.0萬個,其中鄉鎮衛生院3.4萬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6萬個,門診部(所)32.1萬個,村衛生室58.8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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