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資格證

執業醫師資格證

中國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
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發放的,是中國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屬于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證書)。具備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的人員,通過每年一次定期舉行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獲取。該證書也是判定醫師是否具有從醫資質的最重要标準,沒有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所謂“醫師”屬于“非法行醫”行為。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中文名:執業醫師資格證 要求:全國統一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發放領域:國家衛計委 持有者:從業醫師

報考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n(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注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特别說明:

1.成教學曆是否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醫學成人學曆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曆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3.臨床專業是否可以報考中西醫結合醫師?

臨床類别醫師,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參加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參加中醫類别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資格考試。

4.口腔技術專業是否可以報考口腔醫師?

不可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規定,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5.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是否可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根據規定下列條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允許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一)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入學的;

(二)戶籍和畢業學校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報名考試時間

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及方式如下:網上報名時間:每年2-3月左右。具體時間屆時由國家考試中心公布。現場報名時間:每年3-4月份,具體時間由當地衛生局公布。

2015年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5年3月11日9時—3月20日24時,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一、2015年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執業醫師為9月12、13日;助理醫師為9月12日;

時間

執業醫師科目

9月12日上午9:00—11:30第一單元

9月12日下午14:00—16:30第二單元

9月13日上午9:00—11:30第三單元

9月13日下午14:00—16:30第四單元證書注冊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内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将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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