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方法
按設備手段不同
分為普通測量法(地面法)、航測法和綜合法;
按地籍原圖的成圖方法
分為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和圖解法;
按基本圖件的可用性
分為地籍修測、補測與全測。
測量特點
地籍測量與基礎測繪和專業測量有着明顯不同,其本質的不同表現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權利的測量都可視為地籍測量,具體表現如下:
(1)地籍測量是一項基礎性的具有政府行為的測繪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職能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性技術行為。在國外,地籍測量被稱作為官方測繪。在我國,曆次地籍測量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進行的,其目的是為保證政府對土地的稅收并兼有保護個人土地産權。現階段我國進行的地籍測量工作的根本的目的是國家為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及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計劃提供基礎資料。
(2)地籍測量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參考系統。由地籍的曆史和地籍測量的曆史可知,測繪技術一直是地籍技術的基礎技術之一,地籍測量技術不但為土地的稅收和産權保護提供精确、可靠并能被法律事實接受的數據,而且借助現代先進的測繪技術為地籍提供了一個大衆都能接受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地理參考系統。
(3)地籍測量是在地籍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的。它在對完整的地籍調查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的地籍測量技術和方法。地籍測量成果根據土地管理和房地産管理或其他相關的要求提供不同形式的圖、數、冊等資料。
(4)地籍測量具有勘驗取證的法律特征。無論是産權的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登記,在對土地權利的審查、确認、處分過程中,地籍測量所做的工作就是利用測量技術手段對權屬主提出的權利申請進行現場的勘查、驗證,為土地權利的法律認定提供準确、可靠的物權證明材料。
(5)地籍測量的技術标準必須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地籍測量的技術标準既要符合測量的觀點,又要反映土地法律的要求,它不僅表達人與地物、地貌的關系和地物與地貌之間的聯系,而且同時反映和調節着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以土地産權為核心的各種關系。
(6)地籍測量工作有非常強的現勢性。由于社會發展和經濟活動使土地的利用和權利經常發生變化,而土地管理要求地籍資料有非常強的現勢性,因此必須對地籍測量成果進行适時更新,所以地籍測量工作比一般基礎測繪工作更具有經常性的一面,且不可能人為地固定更新周期,隻能及時、準确地反映實際變化情況。地籍測量工作始終貫穿于建立、變更、終止土地利用和權利關系的動态變化之中,并且是維持地籍資料現勢性的主要技術之一。
(7)地籍測量技術和方法是對當今測繪技術和方法的應用集成。地籍測量技術是普通測量、數字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面積測算、誤差理論和平差、大地測量、空間定位技術等技術的集成式應用。根據土地管理和房地産管理對圖形、數據和表冊的綜合要求組合不同的測繪技術和方法。
(8)從事地籍測量的技術人員應有豐富的土地管理知識。從事地籍測量的技術人員,不但具備豐富的測繪知識,還應具有不動産法律知識和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識。地籍測量工作從組織到實施都非常嚴密,它要求測繪技術人員要與地籍調查人員密切配合,細緻認真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