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局長

反貪局長

人民檢察院下設的法律監督機關負責人
反貪局長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法律監督機關負責人,一般由副檢察長兼任。反貪局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專門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進行偵查的職能機構,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反貪局的設立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1989年,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廣東省檢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貪局。[1]
    中文名:反貪局長 外文名: 别名: 權利:偵查權

檢察院部門職務

反貪局長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法律監督機關負責人,一般由副檢察長兼任。反貪局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的專門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進行偵查的職能機構,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反貪污賄賂局的職權主要是對刑法第8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産等12種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内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于内部監督機關。

中國反貪局的設立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1989年,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廣東省檢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貪局。6年後,民盟中央委員黃景鈞同溫崇真、徐萌山、郭正誼等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的議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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