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

法律行為
定義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随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轉讓 外文名: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land use 發布單位: 相關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 依據:土地法 注意:需進行公證

區别

出讓與轉讓的區别:

出讓是指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财産權;轉讓則是作為獨立财産權的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n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n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n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随之轉移。n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n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随之轉讓。n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n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随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産轉讓的除外。n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n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n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n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n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