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法律學術語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1]
    中文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特點: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制定者: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 執行者: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費用減除标準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

例如:王某于2006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與稿酬區别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2、對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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