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标準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标準

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緻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中文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标準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标準:“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标準

基本标準

根據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居民身份劃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計算标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标準。

城鎮居民賠償标準

城鎮居民标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标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标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标。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随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淨收入,财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淨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财産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于這些屬于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财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标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丢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産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于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為标志。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農村居民标準

農村居民标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标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标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标,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後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産性固定資産折舊及農村内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後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财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标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并以農業生産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的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标準應根據審查确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别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标準進行計算。目前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标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

因此,在确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為城鎮居民。對于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為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标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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