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特性
名譽權的主體包括所有的民事主體。除了自然人,其他民事主體也享有名譽權,比如法人名譽權。
自然人去世後,其名譽依然應當受到保護。就死者名譽問題,理論界存在争議,一種觀點認為,死者隻享有名譽,不能享有名譽權;另一種觀點認為,關于死者究竟享有名譽還是名譽利益,其實質在于如何對侵犯死者名譽的行為加以救濟,自然人去世後,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應當是死者的名譽。
名譽權與财産利益有密切關系。良好的名譽會給民事主體帶來良好的社會關系,這其中自然包括财産關系。
法律适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