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

名譽權糾紛

法規術語
名譽權糾紛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而引起的糾紛。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保護自己的名譽不被以侮辱、诽謗等方式加以醜化的權利。一般認為,名譽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社會評價,法律保護公民名譽權的目的,是使每個民事主體得到與其自身實際情況相一緻的社會評價,但需要說明的是,名譽保護的目的并非是使每個民事主體都能得到良好的社會評價。
    中文名:名譽權糾紛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reputation dispute 概念:侵害公民的名譽權而引起的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 參照法律:《民事訴訟法》

管轄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特性

名譽權的主體包括所有的民事主體。除了自然人,其他民事主體也享有名譽權,比如法人名譽權。

自然人去世後,其名譽依然應當受到保護。就死者名譽問題,理論界存在争議,一種觀點認為,死者隻享有名譽,不能享有名譽權;另一種觀點認為,關于死者究竟享有名譽還是名譽利益,其實質在于如何對侵犯死者名譽的行為加以救濟,自然人去世後,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應當是死者的名譽。

名譽權與财産利益有密切關系。良好的名譽會給民事主體帶來良好的社會關系,這其中自然包括财産關系。

法律适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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