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

國有資産

屬于國家的财産和财産權利的總稱
國有資産是法律上确定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财産和财産權利的總稱。國家屬于曆史範疇,因而國有資産也是随着國家的産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産”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1]
    中文名:國有資産 外文名:State-owned property 别名:

定義

廣義的國有資産:是指國有财産。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收饋贈、憑借國家權利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财産或财産權利。包括:

國家以各種形式形成的對企業投資及其收益等經營性資産;

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非經營性資産;

國家依法擁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礦藏等資源性資産。

狹義國有資産:就是經營性國有資産,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産包括:企業國有資産;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産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産;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産經營過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國家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占用的資産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金。國有資産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資産份額之和。

主要分類

分類主要有:①根據所執行的經濟職能不同,可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産、非經營性國有資産和資源性國有資産。經營性國有資産是指國家以投資或其他方式在社會生産、流通領域内擁有的生産資料及其派生的各種經營權益的總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産是指政府機構、軍隊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科研、新聞、司法、社會福利等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所占用的國有财産;資源性國有資産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經濟資源,如國有土地、森林、礦産、河流等。②根據存在形态不同,可分為有形國有資産和無形國有資産。③根據價值運動方式和規律不同,可分為國有固定資産和國有流動資産。④根據所在地域範圍不同,可分為境内國有資産和境外國有資産。⑤根據經濟資源的使用狀況,可分為已開發的國有資産和待開發的國有資産。

評估方法

國有資産的評估方法:

1、收益現值法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單項資産的評估,對企業進行整體評估時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

3、現行市價法

現行市價法主要适用于單項資産的評估。

4、清算價格法

清算價格法主要适用于企業停業和破産時的資産評估。

産權登記

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的内容

1、占有産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産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産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産權登記

(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産産權或改制後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經營性國有資産

經營性國有資産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産,指從事産品生産、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産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财産。

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特征: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經營性國有資産的分類:

1、按所處不同産業部門:

1

基本上從事第一産業生産經營活動的資産

2

基本上從事第二産業生産經營活動的資産

3

在第三産業的主要部門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資産

4

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産

按所處不同産業部門分類

2、根據企業資産經營活動的性質:

1

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産

2

非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産

企業資産經營活動性質

3、按是否直接由國家投資: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國家間接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

4、按所處領域不同:境内經營性國有資産、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産。

5、根據國家在企業中所擁有資本的比例不同:

1

國有獨資企業資産

2

國家控股企業資産

3

國家參股企業資産

國家企業中擁有資本分類

6、根據行政管理層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産、地方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産。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産、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産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産,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确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産。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特點:

配置領域的非生産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無償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分類

按照行政管理層次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和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産、固定資産、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

資源性國有資産

資源性國有資産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态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複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态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範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産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産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産資料的資源。

中國國有資産形成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有資産形成主要有五個來源:

1、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建設的積累。1927年10月毛澤東率領工農革命軍創建井岡山根據地時開始辦小型修械所和被服、印刷、兵工、織布、造紙、石灰等工廠。1934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建立的較大規模的公營企業已達33個,職工2000多人。到1949年僅東北解放區的公營企業就有307個,職工24萬人。解放區還建立了自己獨立的商業、交通、運輸、郵電、銀行等。

2、沒收和接管舊中國官僚壟斷資本。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僅接管帝國主義和官僚壟斷資本主義的工業企業就有2858個,職工129萬。此外,還接管了國民黨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屬的全部交通運輸企業,以及複興、富華、中國茶葉、中國石油、中國鹽業、中國蠶絲、中國植物油、中國進出口等十幾家壟斷性商業貿易公司,從而使國家擁有中國電力産量的58%,原煤産量的68%,生鐵産量的92%,鋼鐵産量的97%,水泥産量的68%,棉紗産量的53%。

國有工業産值占中國工業總産值的26、2%,占中國大型工業企業總産值的41、3%。③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取得的資産。1949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凡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計民生的事業,均應由國家統一經營。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為全體人民的公共财産。

3、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贖買的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資本。從1950年開始,中國對私營工業企業采取了供給原材料、加工訂貨和統購統銷的管理辦法。1954年,中國又進一步有計劃地用公私合營方式改造了一大批資本主義工商企業。1956年中國基本完成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通過對資本家支付定息的方式,使其資産逐步變為國家所有。

4、國家有計劃投資興建的國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經過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從1953年起開始大規模的有計劃經濟建設,主要依靠中國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建立起強大的社會主義物質技術基礎。1953-1989年期間,國家在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業、郵電業、商業、外貿、城市公用事業等領域的固定資産投資總額為23944億元人民币。1988年,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僅固定資産原值就達11787億元,定額流動資金為6015億元。

地位和作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有資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物質基礎,建立在國有資産基礎上的國有經濟是中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②國有資産的經營及其收益是國家财政收入的主要來源。③國有經濟是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和調控市場的基本立足點。④國有企業是安排社會勞動就業的重要渠道。⑤憑借國有資産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強大基礎,國民經濟運行的主幹力量,也是中國參與國際市場競争的主力軍。

監管機構

以政府主導經營國有資産,既是中國傳統經濟體制的顯著特征,也是改革以來尚未從根本上轉變的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遇到的各種困難大多與政府主導經營有關,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範要求,國有資産的經營必須是立法主導,徹底改變以政代法的狀态。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财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财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經委員會并不能起到國有資産經營的主導作用,它不論是對國有資産,還是對非國有資産,一概不涉及具體的經營問題,它隻是對國家的包括各種經濟成份在内的總和的宏觀經濟運行作出至高權力的監控。

整體經營國有資産的立法主導作用必須由專設的國有資産委員會承擔,也就是說,涉及資産的經營,就需要在财經委員會之外再另設委員會,國有資産經營是關系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樣需要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産委員會。國有資産委員會不同于财經委員會,雖然要同設在人大常委會中,但作為尚未設立的機構,國有資産委員會具有财經委員會不可取代的新的職能。

1、财經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産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僅限于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全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全社會經濟的運行與國有經濟的運行卻有不同之處。這種由範圍不同引起的運行不同,根源于範圍内構成的差異。首先,國有經濟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農業生産的成份,而農業經濟作為全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與國有經濟相關聯又運行于國有經濟之外。全社會的經濟運行是完整的,而範圍相對小的國有經濟的運行大體隻可視為農業基礎之上的運行。因此,由于工作範圍并不一緻,國有資産委員會與财經委員會就形成了各自的職責,二者之間有聯系,但更有區别。

其次,全社會的範圍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由此決定國有資産委員會必須突出公有制性質的經營要求,而财經委員會的工作則不區分所有制性質,隻單純考慮運行控制問題。再次,國有經濟是國家所有權在位的經濟,而全社會的範圍内還包括國家不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這樣範圍的不同,導緻了國有資産委員會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在位的性質,而财經委員會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其工作範圍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二者工作性質的不同,财經委員會雖然工作範圍廣泛,但卻不能以國有經濟的性質要求決定工作性質。

2、财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隻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産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産經營的内部組成部分。國有經濟包括在國民經濟範圍内決定國有經濟也是财經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同其他經濟成份一樣,财經委員會都是從經濟成份的外部對其控制或制約,從不進入經濟成份的内部,即使國有經濟的所有權是為國家掌握的,也不體現在财經委員會的工作中,該委員會隻有外部控制的權力與責任。相反,國有資産委員會直接承擔國有資産整體經營責任,它對國有經濟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國有資産委員會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問題的任何一點,它隻是将工作的對象确定在國家握有所有權的國有經濟上。

3、财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産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産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系到整體國有資産經營的效果。審查工作一般是根據既定原則來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詳盡的研究為基礎,有原則的明确并有準确的對照原則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審查結論。國有資産的整體經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作大量的詳盡的科學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好經營的主導工作。所以,财經委員會的審查工作,與國有資産委員會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範圍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有層次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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