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管理法

國有資産管理法

法律類型
國有資産管理法,是指調整在管理國有資産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的總稱。國有資産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國有資産管理和經營管理體制、國有資産收益和處分法律制度、國有資産清産核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産産權界定法律制度、國有資産産權登記法律制度、國有資産評估法律制度、國有資産統計法律制度、國有資産流失查處法律制度。
    中文名:國有資産管理法 外文名:state owned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law 發布單位: 制度包括:國有資産管理和經營管理體制等 含義:國有資産發生的經濟關系法律總稱

特征

國有資産管理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國有資産管理法是一種财産法與管理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國有資産的一項重要内容是确認國有資産的權屬,明确國有資産所有權的主體并通過立法明确該所有權的主體。從這個角度講國有資産法是财産法,屬财政法的範疇;同時,國有資産管理法的另一個重要内容是對國有資産的控制、監督與管理,其大量實體内容是以管理為中心展開的。從這個角度講,它又是管理法。

2、國有資産管理法是以國有資産所有權的實施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權利主體是作為所有者的國家,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出現時,則是被管理主體,而其内容則以國家所有權的實施為中心。

3、國有資産管理法由衆多單行法律規範組成。國有資産管理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範國有資産管理的大量的行政法規,如《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還有财政部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基本原則

國有資産管理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一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原則。國家統一所有是指國家是國有資産的唯一所有者,其他任何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是國有資産的所有權主體。政府分級監管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或依照國務院的授權,對其管轄的國有資産具體行使所有權的管理職能。

國有資産作為公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有權必須掌握在國家手中。隻有這樣,國家才能真正控制國民經濟的命脈,才能體現其全民的性質,才能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但是,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資源衆多、分布極廣的國家,國務院不可能對國有資産都進行直接管理,它除了對二部分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産進行管理外,還可授權地方政府對其管轄的國有資産進行管理,以充分調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積極性。

國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的原則,集中表現在國務院與地方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産享有的權利不同。國務院享有對國有資産管理的立法權、資産劃撥權、财産處置的決定權、收益權和監督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其直接管轄的國有資産行使有限制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2、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所有者職能分開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行使的職能與國家以财産所有者的身份行使的職能相分離。國家的這兩種職能分開,主要是因為這兩種職能産生的依據及性質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依據的是政治權力,而國家作為國有資産所有者的職能依據的則是财産權利。堅持這兩種職能分開的原則,不僅有利于克服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形成的政企不分造成的各種弊端,同時也有利于國有資産的保值和增值。

3、國有資産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國有資産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是指在保持國有資産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國有資産占有者、使用者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依法享有經營權。經營權是從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一種獨立的财産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産生于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時期,并在改革中得到了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對此作了明确的規定。

該法第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産的經營單位。企業的财産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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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物權法确定了國家所有權行使的主體,這就是物權法第45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有個别人提出,既然國家财産屬于全民所有,那麼就應當由全國人大代表全民來行使所有權。認為物權法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這是由中國現有的體制決定的。中們現行的有關法律都是這樣規定的。這個問題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也是一個非常有争議的問題,有不少學者提出,國家所有權不宜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既然是全民财産,就應該由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但後來《物權法》還是維持了現行的立法規定,也維持了現行的體制,所以在45條規定了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除了保留現行的立法規定和體制外,也确實考慮到全國人大作為最高的權力機構,它本身不能從事一些财産的管理行為,隻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來行使管理職能,同時國務院的有關機構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機構,若由全國人大來管理,則必須在其内部再建立一套管理機構和體制,這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維持現在的情況是必要的。

因為《物權法》45條規定了由國務院行使管理權,所以後面有關的規定,比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國有單位支配國有資産的權限都是由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确定”,就是與45條的規定保持一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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