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

資産出售再向買方租回使用的行為
售後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購的資産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A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100萬元,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額,進而節約了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3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确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産的行為,不确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産,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中文名:售後回租 外文名:sale-leaseback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方式:自制或外購的資産出售 目的: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

優點

它使設備制造企業或資産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資産使用權的前提下獲得所需的資金,同時又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

特點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間斷地使用資産;

2、資産的售價與租金是相互聯系的,且資産的出售損益通常不得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擔所有的契約執行成本(如修理費、保險費及稅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從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納稅的财務利益。

會計處理

由于資産的出售和回租實質是同一筆業務,資産的售價和資金需一起計算。在承租人(賣方)看來,如租約符合融資租賃的某一條件,就應将回租作為融資租賃處理,否則作為經營租賃處理。按融資租賃處理時,出售資産的利潤應予遞延,并按資産折舊的比例予以分攤。倘若交易發生時,資産的公允價值低于其成本或賬面價值,按照謹慎原則,其差額應即确認為損失。

本質特征

售後租回是一種集銷售和融資為一體的特殊形式,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業将現有的資産出售給其他企業後,又随即租回的融資方式,它是常用的籌資方式之一。在售後租回交易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都具有雙重身份,進行雙重交易,形成資産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業務的雙重性

售後租回交易雙方具有業務上的雙重身份,因而業務處理上具有重疊性。其一,資産銷售方同時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業通過銷售業務實現資産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又作為承租方向對方租入資産用于生産過程,從而實現資産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經濟業務的雙重身份。其二,資産購買者同時又是出租方,企業通過購買對方單位的資産取得資産所有權,同時又作為出租方轉移資産使用權,取得資産使用權轉讓收入,實現資産的使用價值的再循環,具有業務上的雙重性,是融資産銷售和資産租賃為一體的特殊交易行為。

(二)資産價值轉移與實物轉移相分離

在售後租回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方對資産所有權轉讓并不要求資産實物發生轉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後租回交易過程中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産。作為購買方即出租方,則隻是取得資産的所有權,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并沒有在實質上掌握資産的實物,因而形成實物轉移與價值轉移的分離。

(三)資産形态發生轉換

售後租回交易是承租人在不改變其對租賃物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資産及類似資産向流動資産轉換的過程,從而增強了長期資産價值的流動性,促進了本不活躍的長期資金發生流動,提高了全部資金的使用效率。這樣,一方面解決了企業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盤活了固定資産,有效地利用現有資産,加速資金再循環,産生資本擴張效應。

(四)資産轉讓收益的非實時性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賣主(即承租人)不得将售後租回損益确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分期計入各期損益。一般認為,資産轉讓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産的售價與資産的租金是相互聯系的,因此,資産的轉讓損益在以後各會計期間予以攤銷,而不作為當期損益考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這種交易達到人為操縱利潤的目的,同時避免承租人由于租賃業務産生各期損益的波動。

相關規定

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産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603号)規定,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産、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産,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産,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将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别進行賬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産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産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批複》同時規定,按該批複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過程中,如果涉及補稅或退稅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案例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萬元,設備的租期為6年,租金總額為1080萬元。租賃期滿後,A公司再支付50萬元即可收回設備的所有權。

A公司對拟投資購買的新設備的情況做了全面調查了解後,決定用這800萬元購買滿足技術改造項目要求的國産設備一台。

新設備不需安裝即可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期末無殘值。新設備購買前,A公司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購買設備後,預計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300萬元。

為了簡化核算,假設購買設備後,A公司的盈利水平穩定,每年未扣除折舊前的稅前利潤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節稅99萬

首先,A公司仍可對售後回租的舊設備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産,能夠合理确定租賃期,屆滿時将會取得租賃資産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内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确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産所有權的,應當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計提折舊。

A公司在租賃期滿後可取得融資租入資産的所有權,可按該設備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計提折舊,每年折舊費用為180萬元(1080÷6)。

同時,新設備每年也可提折舊費用100萬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100萬元,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額,進而節約了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33%)。

售後回租設備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10=9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900×33%=297(萬元),稅後利潤=900-297=603(萬元);

售後回租設備後第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300-100-100=11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100×33%=363(萬元)。

其次,A公司購置的新設備可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上述計算結果,A公司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363-297)。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A公司的投資抵免的額度為320萬元(800×40%),大于66萬元,所以,該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66萬元可全額進行投資抵免。該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額仍為297萬元,稅後利潤為803萬元(1100-297)。

售後回租,使企業的稅後利潤增加了200萬元(803-603),折舊費用的計提和投資抵免所得稅共為A公司節約了所得稅99萬元(33+66)。

該企業第二、三、四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以及節稅的情況同第一年。

因為稅法規定,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該年度,A公司還剩餘未抵免的企業所得稅56萬元(800×40%-66×4),小于66萬元,可按56萬元進行投資抵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7萬元(363-56),稅後利潤為793萬元(1100-307),稅後利潤增加了190萬元(793-603),節約企業所得稅89萬元(33+56)。

第六年:稅後利潤增134萬

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稅後利潤為737萬元(1100-363),稅後利潤比籌劃前增加134萬元(737-603)。所得稅的節約反映為折舊費用帶來的33萬元的抵稅作用。

第七、八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稅後利潤1392萬

八年中,A公司共節約企業所得稅584萬元(99×4+89+33×3),增加稅後利潤1392萬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業将售後回租租賃和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運用,在稅後利潤增加的同時,會使承租人獲取企業所得稅方面更多的收益。

對此,企業在進行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稅務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生産經營的需要、資本結構以及資金狀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考慮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在現金流量、貨币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等方面的區别,結合稅收負擔和收益的對比,從優選擇籌資方式。

稅務處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時,資産所有權以及與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将資産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但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确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産的行為,不确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産,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财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于此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資産時,資産所有權以及與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确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産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因此,不确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後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産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于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财務費用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稅法對融入固定資産,采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産的入賬價值,将會計準則中确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産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支付稅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資租賃的稅前扣除政策。

最新政策

根據财稅82号文的規定,關于售後回租進行融資的契稅政策如下

根據通知,以下情況免征或不征契稅: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産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将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通知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币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币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币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産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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