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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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緻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财産,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财産;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财産,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财産,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财産,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财産,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中文名:合同無效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原因: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主要原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 相關法律:《合同法》

主要原因

①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②合同标的的不能确定。

③合同标的的不能。

④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

情況

《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n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n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隐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n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n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n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n(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n(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n(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n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n(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n(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法律後果

《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返還财産

返還财産,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确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财産,享有返還财産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财産負有返還财産的義務。返還财産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财産,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财産;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财産,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财産,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财産,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财産,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将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财産,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币,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币;原來交付的是财物,就應當返還财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财産,則将雙方當事人的财産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還财物;接受的是貨币,就返還貨币。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将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财産全部收歸國庫。

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财産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财産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後,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适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裡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複原狀為原則。

非民事性後果

合同被确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财産、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财産的法律後果,即将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産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财産”的解釋,應追繳财産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财産和約定取得的财産,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區别

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别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緻的一種事實狀态。

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隻産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産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産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将可能産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确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财産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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