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占有

漢語詞語
占有指占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1]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占有人也可能是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屬于無權占有的,為惡意占有。
  • 中文名:占有
  • 外文名:possess
  • 拼音:zhàn yǒu
  • 基本解釋:占領;取得占有主動權
  • 詳細解釋: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

釋義

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性質是占有制度理論研究的起始問題。占有首先是經驗性的實證概念,表達了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态。而構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體、有作為有體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種非嚴格的意識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構成心素。占有在不同狀态和規定下的性質不同,因而顯得十分複雜。在民法占有制度下探讨時,作為主要學說之一的權利說并不适宜用來說明占有的性質,占有應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理解。

占有由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以後,一直是民法中的難點問題。“在有關占有的法律中,各國構成現代民法本質的線索如此緊密和錯綜地交織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領域都無法與之相比”。占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豐富。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質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占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占有的含義占有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定了占有制度,其對占有含義的理解是發展變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後來出現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類别

對物的控制和管領。各國民法規定,所有人都有權占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标準對占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認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對占有物擁有完全的物權。非所有人的占有則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權。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為地上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運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稱為實際占有。間接占有由于是從所有權推定的,因此又稱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稱正當占有和不正當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實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無正當權源,可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占有、不法占有類似。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無權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應知為不法占有,可區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類。如占有人知情或應當知情,就是惡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應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還分為公然占有與隐秘占有、和平占有與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時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權(見民事時效)。

市場占有

一個企業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在市場同類産品中所占有的比重。直接反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對消費者和用戶的滿足程度,表明企業的商品在市場上所處的地位。市場份額越高,表明企業經營、競争能力越強。市場份額根據不同市場範圍有4種測算方法:

①總體市場占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整個行業中所占的比重。

②目标市場占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其目标市場,即它所服務的市場中占有的比重。一個企業的目标市場的範圍小于或等于整個行業的服務市場,因而它的目标市場占有份額總是大于它在總體市場中的份額。

③相對于3個最大競争者的市場占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占有份額和市場上最大的3個競争者的銷售總量之比。如:一個企業的市場占有份額是30%,而它的3個最大競争者的市場占有份額分别為20%,10%,10%,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占有份額就是30%÷40%=75%,如4個企業各占25%,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份額為33%。一般地,一個企業擁有33%以上的相對市場份額,就表明它在這一市場中有一定實力。

④相對于最大競争者的市場占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與市場上最大競争者的占有量之比。若高于100%,表明該企業是這一市場的領袖。

價值作用

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價值功能在于保護社會平和穩定的秩序,提高對權利保護的效率。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在行使方法、性質、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邏輯定位上是與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相并立的一種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對于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尤為重要。中國《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占有制度,學術界對占有制度的理論研究雖已比較成熟。但對占有保護制度,尤其是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研究少有涉及。

有學者認為占有保護請求權實質上就是物權請求權,兩者之間并無實質區别。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對占有事實的保護,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力或權能的體現。在中國,占有保護請求權制度對于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利益,其作用尤為重要。建立完善的占有保護制度,确認占有保護請求權,乃立法之必然。

制度

占有制度的調整範圍極其廣泛。可以說,凡是涉及到物權内容的,多數有可能涉及到占有制度。但是,對整個物權法體系中的占有制度卻并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其僅存于“占有”中,實際上其他實體或程序法均有可能規定占有制度的内容。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争議的一項物權制度,并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物權法》對占有制度的專門性規定極其簡略,隻有短短的五條。但是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争議的一項物權制度,并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

對于占有制度調整範圍的解讀理論界往往各持己見。有的認為占有制度隻調整占有事實而不調整占有權利,有的認為物權法中的占有制度隻規範無權占有而不涉及有權占有。這些争議一方面是由于人們的理解差異所緻,另一方面是諸多學者對占有制度的解讀并未嚴格把握該法條的文義體系和立法精神造成的,有的甚至仍在沿用物權法出台前的有關脫離立法實際的理論去解釋物權法,顯然難免有誤。善意占有人在因維護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未獲清償前能否對占有物行使留置權的問題。物權法第243條對有關必要費用未獲清償的情形下占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費用求償權未作規定。有理論認為,占有人可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來對抗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主張。但筆者認為,此時占有人應适用留置權制度而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占有的保護體系中,應準确界别占有的法律性質并進而确定應适用何種具體的保護制度。即無論是對單純占有事實的回複性保護還是對占有權的保護,均要考察占有的法律屬性。一般而言,對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中的善意占有給予回複性保護具有正當性。但是,那種認為即便惡意占有的情形亦應提供回複性保護的學術主張則顯然是違反基本正義原則的,應斷然取否定的司法價值觀。在此種情況下,宜追加真實的權利主體作為第三人,以便對争議物權的歸屬作出适當的處置。此外,在處理惡意占有的具體案件中,不能單純适用物權法制度。如當發現惡意占有已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違法的,應啟動案件移送制度,以使有關部門能夠追究惡意占有人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這是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必盡之責。

概述

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性質是占有制度理論研究的起始問題。占有首先是經驗性的實證概念,表達占有參考文獻了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态。而構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體、有作為有體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種非嚴格的意識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構成心素。占有在不同狀态和規定下的性質不同,因而顯得十分複雜。在民法占有制度下探讨時,作為主要學說之一的權利說并不适宜用來說明占有的性質,占有應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理解。

占有由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以後,一直是民法中的難點問題。“在有關占有的法律中,各國構成現代民法本質的線索如此緊密和錯綜地交織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領域都無法與之相比”。占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豐富。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質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占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占有的含義占有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定了占有制度,其對占有含義的理解是發展變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後來出現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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