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新《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後,一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勞務代理的形式,委托勞務代理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轉移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不過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