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

停電

停止電力傳送,使用電器無法獲取外部電源
停電,停止供電。[1]指停止電力傳送,使用電器無法獲取外部電源。突然停電可能會毀壞電器,并直接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可包括人為停電(如:維修線路、錯峰用電、拉閘限電、拖欠電費等)、保護停電(如:防雷擊、防止電器過載等)、意外停電(如:人為破壞、惡劣天氣、電路短路、意外斷路等)。
  • 中文名:停電
  • 外文名:
  • 别名:
  • 釋義:停止電力傳送,使電器無法獲取外部電源。
  • 影響:突然停電可能會毀壞電器,并直接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
  • 自然災害:風暴、火災、地震等

簡介

定義

在供用電關系的實際中,由于供電企業在主客觀因素,存在對用戶的"不連續"供電的情況,我們統稱為"停電"。這裡指的"停電"是指供電人與用電人在供用電關系中,供電企業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對用電人的電能供應。

“停電”及即中斷供電。包括中止供電、停止供電和終止供電。

主要原因

自然災害:風暴、火災、地震等令發電廠及供電設施(電塔、電線杆、電力變壓站)受損,或者短路等。如果基礎設施大量受損,停電曆時要較久才能修複。

電力供不應求:客戶等用電單位消費者需求超負荷,是在發展中國家常見,例如早期的台灣,要實施各地區輪流停電。停電信息導入格式:所屬區縣、供電單位、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不法行為:對付釘子戶、或者黑社會收保護費等。用戶長期欠交電費,電力公司迫于無奈,向個業單位實施停電。

應急措施

遇到停電,應利用手電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檢查内部配電開關、漏電保護器是否跳開。

室内有焦煳味、冒煙和放電等現象,應立即切斷所有電源,以免發生火災。

保險絲熔斷,應及時更換,但不能用銅、鐵、鋁絲代替。

室内應備有蠟燭、手電筒等應急照明光源,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電線老化易造成停電事故,應盡快報告有關部門更換。

如果發現不是室内原因造成停電,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人員聯系。

負面影響

有計劃的停電,廠家及市民有預備,可以安排後備發電機、電筒等。不過,意外停電則容易引發緻命後果,例如醫院手術室、飛機場海關及保安檢查系統、電腦服務器、升降機、工廠流水式生産線等。

在停電之後,突然回複輸送電力,又會産生意外,損壞電器,不可不防。

曆史大停電

1965年北美大停電(1965年11月9日)-北美約2500萬人受到影響。

1971年九龍大停電(1971年8月16日)-香港的九龍、新九龍及新界全面停電。

1977年紐約市大停電(1977年7月13日-14日)-紐約市與臨近地區約900萬人受到影響。

729全台大停電(1999年7月29日)-台南以北約846萬人受到影響。

加州電力危機(2000年6月-2001年5月)-多次大小停電,其中2001年3月19日的停電影響約150萬人。

2003年美加大停電(2003年8月14日)-北美約5000萬人受到影響。

印度全國大停電(2012年7月30日下午1點左右開始)-6億多人受到影響,還有200多名礦工被困地底

(這應是全球曆來規模最大的停電事件之一)。

緊急停電

發電、供系統的設施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運行,或發生事故不得不搶修,無法連續供電的情況下的緊急停電。

緊急停電的法定程序: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系統電非正常情況下緊急停電事先通知的程序問題。

緊急停電供電企業的法律責任:

供電企業緊急情況下未事先通知停止供電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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