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權

信托受益權

财産經過管理後的收益權利
信托受益權是信托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托财産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信托受益權,“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title)的對稱,又稱“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title),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體信托關系中就信托财産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權利。它僅受衡平法的保護,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關規則。英美法理論認為,信托受益權具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屬于“對人權”,是受益人對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給付請求權;另一方面它具有“對物權”特征,是受益人對信托财産利益享有的“所有權”,适用有關對物權的規則。信托受益權不能獨立存在,它隻是受益人權利的一部分。
  • 中文名:信托受益權
  • 外文名:Right of trust benefit
  • 發布單位:
  • 起源:中世紀
  • 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起源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紀,有錢人為了讓自己的财産不斷增值,而自己又不善于理财,或者不願讓自己的巨額财産在養尊處優的下一代手中揮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産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委托給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經營管理,其經營管理的目的必須是有利于該有錢人,這就是信托。

簡介

“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這個說法的不周延之處在于,一是這個定義沒有體現出受益人對信托管理的相關權利,另外對于什麼是信托利益,法律法規上沒有給出一個确定的答案。關于信托受益權的性質,學術上更是争論很多,大體上有物權說、債權說、債權和物權的複合性權利說和獨立的新權利說。

《信托法》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财産;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财産是信托财産,信托中的财産權的含義包括:對财産的實際使用權;獲取财産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财産管理的權力;對财産處分的權利。信托财産應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财産相區别;信托财産應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産相區别,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财産或者成為固有财産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托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托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托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托财産管理方法權、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處分權、受托人的解任權。

權利内容

一、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具體什麼是信托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确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托财産管理運用産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終止時的剩餘信托财産。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并不當然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托終止的,信托财産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确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如果信托文件規定了剩餘信托财産歸屬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财産不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托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托合同應該明确規定,剩餘信托财産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二、監督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财産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委托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制與其信托财産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别事由,緻使信托财産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财産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财産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緻使信托财産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複信托财産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财産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财産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财産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财産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權屬于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财産權。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托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财産權。《信托法》規定,信托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托受益權屬于财産權。信托受益權權利的行使隻有通過向受托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

《信托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複信托财産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複财産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于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财産權的一種,信托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托受益權屬于可轉讓的财産權利。信托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中國《信托法》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托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于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關系的當事人,中國《信托法》規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時限性。

信托受益權作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權力,在财務管理工作中實際應用并不多見,信托受益權常見的财務運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權轉移稅負、利用信托受益權融資、利用信托受益權清償債務、利用信托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等。在利用信托受益權融資的過程中有一種模式叫做信受益權拆分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借助對方資源擴大投資标的範圍。但是信托受益權拆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錯配和期限錯配問題。

意義

一、從受益人角度看 

如前所述,信托受益權流通可以使交易雙方各自滿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為交易者獲取差價的可能。可以說,持有信托受益權不在僅僅是為了獲取信托利益,而是一種可以從多種渠道獲得收益的投資行為。

二、從委托人角度看

1、信托受益權流通可以為受托人帶來收入 

信托受益權交易時需要到受托人的營業場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受托人可以為此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信托受益權流通可以促進信托業務的發展 

投資和投機是一對密不可分的孿生兄弟。為什麼盡管股市風險比較大而股票的上市發行卻比較順利,人們争先恐後地購買?難道是因為持有股票可以分紅嗎?不,在當代社會絕不是這樣的。不言而喻,現在購買股票是為了賺取差價。

基金作為一種信托産品能夠順利發行與股票具有異曲同工之妙。假如信托受益權也可以流通,也可以成為人們賺取差價的工具,會怎麼樣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至少,會對信托的發行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近年發展

信托作為一種特殊的财産轉移和管理制度,因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而受到市場的青睐——在我國,2008年,信托業已成為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行業;2015年12月底,信托業資産管理規模已經達到人民币16.3萬億元。信托業資金流動的核心就在于信托受益權的充分流轉。信托受益權如果得到充分流轉,也就盤活了信托業巨大的資金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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