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
保險經紀人是指代表被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方洽談保險合同條款并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中間人。
    中文名:保險經紀人 外文名: 别名: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 其他外文名:Insurance Broker 中文名稱:保險經紀人 英文名稱:Insurance Broker 所屬領域:經濟法 主要基礎:投保人的利益 相關法律:《保險法》

崗位職責

1、發現潛在客戶的保險需求,争取成為客戶認可的保險經紀人;

2、對客戶面臨的風險進行調研、查勘,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3、針對客戶面臨的風險制定風險管理方案,其核心為保險方案;

4、協助或代表客戶進行保險采購,選擇合适的保險人和保險方案;

5、協助客戶辦理投保、繳費等手續;

6、審核保險協議、保險合同、保險單等技術文件;

7、對客戶保險相關人員進行保險培訓,告知保險方案内容、被保險人義務、保險報案方式、保險公司及經紀公司聯系人等重要保險事宜;

8、發生保險事故後,協助客戶報案、收集報案材料、查勘現場、代表客戶與保險公司談判等;

9、日常聯系、定期報送保險服務情況等其他工作。

經紀代理

在國外發達國家,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是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投保人以及為保險人和投保人最終達成保險合同而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中介人組成的。保險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

發展狀況

國際上,現代保險經紀已有百年曆史,保險經紀在一些保險發達國家是保險營銷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觀察分析保險經紀在這些發達國家的發展情況,對發展我國保險經紀可以有所借鑒。

英國:管理甚嚴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的保險經紀制度影響最大,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财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險。英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國政府貿易委員會予以注冊。1977年,英國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法》,并設立了專門的法案機構即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和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IBRC)。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

(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在英國,隻有經過注冊理事會注冊的個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開展業務;

(2)進行嚴格的财務管理。《保險經紀人法》規定,保險經紀人的資産要超過負債1000英鎊,而且要開設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帳戶";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注冊理事會提交審計過的帳戶及有關證明;執業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一定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25萬英鎊,最高為75萬英鎊;

(3)嚴厲的懲罰條例。注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将違法者除名。除名後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德國:個人參與

在德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作用顯着。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目前,德國的保險經紀人總數為3000多人。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8%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高于銀行代銷(5%)和保險公司直銷(7%)。而在工業企業保險業務的銷售上,保險經紀人舉足輕重,50%-60%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遠遠超過了保險代理人(10%-20%)的業務量。

在德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主要依據《民法》來進行。德國《民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對象的利益。

由于德國的相關法規沒有關于保險經紀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這點與其馀歐美國家不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進入保險經紀行業。他們大多以金融顧問、保險顧問或保險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一些具有保險經紀性質的活動。而一些大工業公司,除了依靠職業保險經紀公司進行風險管理和保險安排外,甚至自己設立保險經紀事務所,負責本公司的風險鑒别、評估工作。保險經紀已經深入德國民衆生活。

美國:财險為主

美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業務的保費收入達7364.7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493.9億美元。美國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衆多,達五千多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發揮着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英國那麼重要。

在财險方面,美國以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為中心,進行保險營銷。經紀人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項目保險業務,經紀公司多設在大城市。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标準以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來确定。商業火災險的傭金率一般為保費收入的19%,一般商業責任險的比率為18%,汽車險為16%,勞動力補償險為 10%左右。雙方通過讨價還價還可以有所浮動。

在壽險方面,保險經紀人幾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紐約州)有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業務。

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關部門對其監管仍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範外,政府還在各地區委派了許多保險特派員,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營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日本:特點鮮明

日本保險營銷制度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日本保險營銷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職員和代理店來進行。其非壽險90%以上的業務由代理店來招攬。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法開始實施,經紀人這一形式才被引進。日本引進經紀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記制(申請登記即可),而不是執照制。經紀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記注冊,但要求經紀人寄存一定數目的保險金,超過最低保證金的部分由經紀人投保賠償責任保險(E&Q)。

日本有關專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險業長期以來都實行代理店制度,這種制度效果良好,而且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險經紀的功能,日本的保險經紀要取得實質性發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保險困惑

首先看保險公司。截至到2004年12月,中國壽險市場已經由1988年的一家壟斷局面,發展到擁有10家中資保險公司和27家外資保險公司。随着政策監管制度的日趨放開,還有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排隊等待進入中國壽險市場。競争的加劇提供給了消費者更多的挑選馀地,但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在選擇時的困難。

再來看壽險産品。我們将壽險産品劃分為六大需求類别:意外險、保障險、健康險、養老險、子女險和投資/儲蓄險,在六大需求類别下,根據産品的具體保障功能的差異,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十三大産品類别。壽險産品種類繁多、功能價格千差萬别,條款繁瑣複雜、難以理解,使得消費者在選擇上存在困難。

最後,消費者對現有的代理人銷售隊伍存在着諸多不滿。絕大部分的代理人銷售隊伍平均隻熟悉2-3個保險産品,專業素質的不足使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誤導和欺騙行為,采取利益驅動、産品導向的推銷方式,而不是客戶需求導向的銷售方式,這種做法使消費者産生了普遍的不滿和信任危機。

總的來說,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諸多問題,其實從根本上揭示了一個必然規律:壽險銷售方式必将從産品導向的推銷方式,變革為需求導向的咨詢服務方式,從而為消費者創造真正價值。這是每個行業的必然規律,保險行業也是如此。在行業發展的初期,供給方占據壟斷地位,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沒有更多的選擇馀地;随着行業的發展和競争的加劇,主動權逐漸從保險公司過渡到消費者手中,因此,也隻有真正從客戶需求出發的咨詢服務模式才是真正長遠有效的銷售方式。

而在這種銷售方式的變革過程中,保險經紀人是體現客戶需求導向的最佳人選。和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經紀人在價值定位上存在根本的優勢。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推銷産品,而經紀人則是代表客戶、從衆多保險公司的産品中挑選最滿足客戶需求的保險方案,同時協助客戶向保險公司獲取服務。國際保險市場的經驗表明,保險經紀人是成熟保險市場中舉足輕重的主導銷售渠道,而受到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這一新興渠道在中國保險市場上飛速發展的時代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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