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 謂代天子草拟诏命。代表某方面發表言論。
新規
2015年4月20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作的關于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禁忌、不良反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等廣告。
2015年9月,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