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解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含義
人民代表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泛指擁護憲法的各階級、各階層和各人民群衆團體、組織。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衆的,都可以稱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國家法律程序産生,也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比如,出國訪問的工會代表、共青團代表、婦聯代表都可以被視為中國人民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是對一種專門職務的特稱。人大代表的産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着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當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簡單地直接稱為人民代表。
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是人民代表。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分類
第一類
全國人民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産生。
第二類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由下一級(即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第三類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四類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相關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廣泛的政治效應。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效應,旨在促進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家的有機統一,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穩定政治改革民主方向、穩固政治改革的基礎制度。适應政治文明、國家治理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必須加強憲法實施,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性質、基本功能和基礎地位,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成國家第一制度,使其成為真正的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在國家和地方層面上釋放其應有的政治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