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适當名額的代表。[1]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會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英文名: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簡稱:人大 人代會 機構性質: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組織權利:立法權,任命權,決定權,監督權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一九七五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适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内,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憲法依據

在一九七五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适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别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争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有權罷免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适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号;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争狀态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别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态;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财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拟訂有關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内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産、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

地方各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内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内,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讨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内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适當的決議;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适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内,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範圍内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内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财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适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優越性

人民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權益。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産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當家做主,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的協調高效運轉。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利,同時對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确的劃分,使國家權利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能夠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協調一緻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5)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有力地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在我國,中國共産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範和自覺行動。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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