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共九章。[1]
    中文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時間: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章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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