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詞目:上訴
基本解釋:
[appeal] 當事人等對下級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判的訴訟。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隻能上訴一次。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引證解釋
1. 謂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
《文選·班固<東都賦>》:“下民号而上訴,上帝懷而降鑒,乃緻命乎聖皇。”《後漢書·班固傳》作“上愬”。 唐杜甫《杜鵑行》:“口幹垂血轉迫促,似欲上訴于蒼穹。” 宋韓琦《北嶽謝雪文》:“守臣慙政之缺,察民無罪,辄遣屬吏走祠下,合衆心之所憂,上訴于神。” 清趙翼《檐曝雜記·黔中倮俗》:“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東都賦
2. 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而按法律規定程序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訴。
魏金枝《任璋元和三個地主》:“怎麼辦呢?有的朋友說:‘豈有此理,索性到 金華 上訴去!’”謝覺哉《纏訟》:“要知道,‘不服上訴’,是審判不當的救濟法子。”
造句
當事人不服判決,已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撤回
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并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确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準,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