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期限,依案件性質及其具體情況,分别是:
(1)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1983年司法解釋規定:(2)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複雜、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仍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仍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統一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統一為五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訴期限而未提起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時,則第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訴。
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隻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行政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