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

環境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國領域内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 中文名:“三同時”制度
  • 外文名:Threesimultaneous system
  • 别名:
  • 詳 稱: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 學 科:環境工程
  • 用 途:保護環境
  • 特 征:主體特征性,主體廣泛性等

簡介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确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後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1986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98年對《辦法》做了修改并新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它對“三同時”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内容

在建設項目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必須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環境保護篇章經審查批準後,才能納入建設計劃,并投入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産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産之日起3個月内,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征

主體的特征性

“三同時”制度适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單位,包括從事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主體,同時也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的主體等。“三同時”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樣具有适用的廣泛性,而隻适用于環境保護管理的某一個别方面,調整在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過程中發生的對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投産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會關系,因此其适用的主體是特定的。

範圍的廣泛性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機場等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要實行“三同時”制度。由于環境問題的多樣性和綜合性決定了“三同時”制度适用範圍必然具有廣泛性。“三同時”制度重在預防産生新的環境問題,“三同時”制度保護的是整個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活環境和生态環境,而不是隻将某一集團或某一個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态環境得到保護。其預防保護對象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迹、人文遺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要素,凡是可能損害這些環境要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實施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采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管理環境的手段。這一手段在運用中具有以下特征。

1、權威性。行政手段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主體的權威大小。提高領導者的權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強制性。行政強制要求人們在行動目标上必須服從統一的意志,上級發出的命令、指示、決定等,下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組織系統的層級縱向直線傳達,強調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系,橫向結構之間一般無約束力。

4、具體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隻在特定時問對特定對象起作用,事件、時間、地點都是具體的。

5、非經濟利益性。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之間的關系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一種無償的行政統轄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利害關系。

6、封閉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以行政區劃和行政系統的條塊為實施基礎,具有系統的内化約束力,因而産生封閉性。

科學技術性

環境法本身是一門科學技術性很強的學科。科學技術是環境法産生的原因和發展的動力,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擁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環境的能力,而對科學技術的不當利用導緻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等一系列問題。人類終于清醒地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且意識到這是一項科學技術性很強的事業,要通過環境法調整一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要依照客觀的自然規律改造大自然,沒有嚴肅的科學态度和嚴格的技術準則是無法實現的,環境問題是由于科學技術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環境問題的産生而設計的一項制度,其本身的實旋需要科學技術來保障,以各有關自然科學的技術成果為基礎。如為防治污染而規定的生産工藝要求、為防污設施規定的性能要求、為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規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都有技術方面的條款。

社會公益性

“三同時”制度設置的目的是預防環境損害,保護的是環境這一公共利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實施和使用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自身利益是相沖突的。環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态環境問題已經發展到危及整個人類生存的災難性程度,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态平衡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三同時”制度正是在人類的這種認識和客觀形勢下産生和發展起來的。“三同時”制度的目的是預防産生新的環境問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維持生态平衡與安全,确保人類健康和幸福,實現生态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

作用

防止産生新污染

“三同時”制度旨在從源頭上消除各類建設項目可能産生的污染,從根本上消除環境問題産生的根源,減輕事後治理所要付出的代價,把環境影響控制在生态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之内。其作用主要以“防”為基礎,要求集中力量治理老污染源,嚴格控制新的污染行為,減少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量,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應積極采取措施加以治理,根據環境問題的具體特點和自然規律,改變過去“單純治理、單項治理”的模式,推行綜合整治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現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進行綜合平衡。

同時設計和建設

因為“三同時”制度要求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必須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那麼,落實好這個制度,就可以保證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設和污染防治設施工程的設計、建設同時進行。這是防治污染的基礎,是防治污染所需要的硬件建設和污染治理很重要的一環。

保護生态環境

土壤是生态環境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人類獲得的食物大部分都是從土壤中生長的,從人類誕生的那天開始,土壤就成為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土壤環境狀況不僅直接影響農産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體的健康,而且還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土資源安全問題。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劇,我國所面臨的土壤污染形勢也越來越嚴峻。

同步進行

“三同時”制度強調項目主體工程必須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投産使用,這就保證了生産過程中産生污染的過程與污染防治設施對污染進行治理同步進行,而且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保驗收合格後方能正式投産,這樣就保證所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能夠及時把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污染予以治理,将污染消滅在生産過程中。

保證治理效果

“三同時”制度更注重對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因此,預防産生新的污染,治理舊的污染,恢複生态環境,是“三同時”制度的重要功能。項目主體工程和污染防治設施同時投産使用,不僅為污染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提供了條件,使徹底治理污染成為可能,而且污染防治設旋停止運行必須提前報環保部門審批,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停止運行,擅自閑置、拆除或不正常運行的,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保證了治理污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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