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憲法

魏瑪憲法

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憲法
《魏瑪憲法》(德語: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1933年)的憲法,也是德國曆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
    中文名:魏瑪憲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稱:Weimarer Verfassung 别稱:《德意志國憲法》 法律類型:憲法 制定機關:德國國民議會 法律條款(條):181條 國家:德國 語言:德文 地位:德國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

簡介

《魏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條,分兩編。第一編為聯邦的組織及其職責,分聯邦及各邦、聯邦議院、聯邦總統及聯邦政府、聯邦參議院、聯邦立法、聯邦行政、司法7章。規定德國為聯邦,主權在民。人民有普選權、創制權。采用責任内閣制,但總統有緊急命令權,可以暫時停止憲法中部分規定的效力。第二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二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了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

1933年希特勒建立獨裁統治後,先用緊急命令宣布《魏瑪憲法》中許多關于人民權利的條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國民與國家危機的法律》(《授權法》),規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與憲法相抵觸的法津。于是《魏瑪憲法》名存實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邦德國,《魏瑪憲法》為1949年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所代替。該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魏瑪憲法》的傳統,并在其第140條裡規定,把《魏瑪憲法》中有關宗教的5條(136~139,141)作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繼續有效。

魏瑪憲法名詞解釋:魏瑪憲法是1919年德國憲法,是1919年德國制憲會議在德國南部城市魏瑪制定的。這部憲法規定了比較完整的資産階級民主共和國體制和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帶有濃厚的資産階級民主主義和社會改良主義色彩。與自由資本主義的憲法相比,其突出特點是規定了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反映了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特點。

特點

在憲法學中,魏瑪憲法是近代史上一部重要的憲法,它具有以下的幾個特點,被後來的他國憲法或多或少地繼承:

1、第一部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可以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不過總統也可以因此解散國會。

2、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憲法的緊急狀态全,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3、首部規定司法二元化的憲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軍隊為總統直接指揮調度。

5、第一部明文規定公投機制的憲法。

6、明文規定,在魏瑪共和體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較同期憲政國家多了許多,體現了國家對人民也有一定照顧義務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國策入憲的憲法。

8、經過19世紀工人運動,公民财産權的保護開始受到節制,福利權保障的提出标志着資産階級憲法走上改良路線,因此是進入近代憲法時代的标志。

上一篇: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下一篇:複合門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