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度分級
Ⅰ級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3558.8百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61%,即淨勞動時間為293分鐘,相當于輕勞動。
Ⅱ級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5560.1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67%,即淨勞動時間為320分鐘,相當于中等強度勞動。
Ⅲ級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淨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于重強度勞動。
Ⅳ級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1304.4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淨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勞動。
計算方法
平均勞動時間率T
每天選擇接受測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記錄自上工開始至下工為止,整個工作日從事各種勞動與休息(包括工作中間暫停)的時間,每個測定對象連續記錄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勞動時間率。如遇生産不正常或發生事故時,不作正式記錄。
能量代謝率M
根據表A1的記錄,将各種勞動與休息加以歸類(近似的活動歸為一類),然後分别計量從事各類勞動與休息時呼出氣的體積,按表A2的内容及計算公式,求出各項勞動與休息時的能量代謝率,分别乘以相應的累積時間,最後得出一個工作日各種活動和休息時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項能量消耗值總計,除以工作日總工時,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謝率(千焦耳/分·米)。
勞動強度指數Ⅰ
勞動強度指數計算公式如下:I=3T+7M式中:Ⅰ——勞動強度指數;T——勞動時間率=工作日内淨勞動時間(分)/工作日總工時(分)(%);M——8小時工作日能量代謝率(千焦耳/分·米);3——勞動時間率的計算系數;7——能量代謝率的計算系數。注:淨勞動時間,為一個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間暫停的全部時間。
本标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提出。本标準由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标準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