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煤

電煤

用來發電的煤
電煤就是用來發電的煤。具體是将煤磨成粉,在火力發電廠鍋爐中燃燒,鍋爐中的水吸收熱量變成一定參數的蒸汽推動汽輪機轉動,汽輪機帶動發電機發電,用于發電所以叫電煤。
  • 中文名:電煤
  • 外文名:Thermal coal
  • 别名:
  • 定義:用來發電的煤
  • 調控:國家發改委
  • 質量要求:适用範圍較廣,要求揮發性較低

質量要求

發電用煤的質量要求。電廠煤粉爐對煤種的适用範圍較廣,它既可以設計成燃用高揮發分的褐煤,也可設計成燃用低揮發分的無煙煤。但對一台已安裝使用的鍋爐來講,不可能燃用各種揮發分的煤炭,因為它受到噴燃器型式和爐膛結構的限制。

電廠用煤質量與鍋爐設備應相互适應,對于不符合标準要求的煤炭,經電廠同意,由煤炭部門提供适宜煤炭供電廠選擇。對于某一指标達不到要求的煤炭,而又确需使用的,應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指标詳解

①揮發分

揮發分是判明煤炭着火特性的首要指标。揮發分含量越高,着火越容易。根據鍋爐設計要求,供煤揮發分的值變化不宜太大,否則會影響鍋爐的正常運行。如原設計燃用低揮發分的煤而改燒高揮發分的煤後,因火焰中心逼近噴燃器出口,可能因燒壞噴燃器而停爐;若原設計燃用高揮發分的煤種而改燒低揮發分的煤,則會因着火過遲使燃燒不完全,甚至造成熄火事故。因此供煤時要盡量按原設計的揮發分煤種或相近的煤種供應。

②灰分

灰分含量會使火焰傳播速度下降,着火時間推遲,燃燒不穩定,爐溫下降。

③水分

水分是燃燒過程中的有害物質之一,它在蒸發過程中吸收大量的熱,對燃燒的影響比灰分大得多。

④發熱量

煤的發熱量是鍋爐設計的一個重要依據。由于電廠煤粉對煤種适應性較強,因此隻要煤的發熱量與鍋爐設計要求大體相符即可。

⑤灰熔點

由于煤粉爐爐膛火焰中心溫度多在1500℃以上,在這樣高溫下,煤灰大多呈軟化或流體狀态。

⑥煤的硫分

硫是煤中有害雜質,雖對燃燒本身沒有影響,但它的含量太高,對設備的腐蝕和環境的污染都相當嚴重。因此,電廠燃用煤的硫分不能太高,一般要求最高不能超過2.5%。

電煤趨勢

中國電力科學院院長郭劍波4月25日在“第二屆中國電力發展和技術創新院士論壇”上透露,作為産煤大省的晉陝蒙甯新五省區燃煤火電裝機占全國燃煤火電裝機的比重将由2010年的24%提高到2015年的30%、2020年的39%、2030年的45%。

郭劍波說,未來10年,我國能源需求增長迅速,負荷總量将比2010年翻一番;2020年68.3%負荷将分布于京廣線以東的中東部地區;我國能源開發将進一步西移和北移。

他預計,2015年我國跨區電網輸送容量為2.5億千瓦,占全國總負荷的25.3%;2020年,我國跨區電網輸送容量為3.2億千瓦,占全國總負荷的25%。

據介紹,我國煤炭保有儲量的76%分布在北部和西北部地區,具備開發條件的大型煤電基地主要包括晉陝蒙甯新等五大産煤大省的15個基地,可開發電源規模超過6億千瓦,2020年外送規模2.7億千瓦。據此測算,五大産煤省跨區電網輸送容量占全國總負荷約1/5。

緩解“電荒

2011年5月29日,兩艘電煤運輸船并排綁定,安然通行在長江南京段航道。近期,受長江航道水位偏低等因素影響,包括江蘇省在内的全國多地電煤供應趨緊,加重電力保障壓力。針對長江航道電煤運輸船舶過往頻繁的問題,江蘇省内沿江城市海事、航道部門采取發送導引信息、開辟“綠色通道”等助航措施,确保長江航道電煤運輸船安全通行,盡快緩解“電荒”。

廈門海關急放235萬噸進口電煤馳援電網

江西告急!湖南告急!廣東告急!……眼下全國已有十餘省遭遇缺電危機,而動力煤(電煤)貨源緊缺是主要因素之一。5月19日,8.94萬噸電煤經廈門海關加急驗放,從漳州港進口,該批電煤可發電2.24億度,相當于5.2萬個家庭1年用電量。這已經是該關驗放的第22批進口電煤。這些電煤的快速通關疏運和投入生産,有效緩解了華東電網的“燃煤之急”。

記者在碼頭看到,在海關關員的船邊監管下,大型的機械設備一刻不停地從船艙裡将煤卷入管道,然後通過密閉的傳送通道輸送到煤庫裡。據了解,這些進口電煤主要供應全國最大的火力發電企業之一、華東電網骨幹企業——漳州後石電廠。2011年以來,位于漳州港區的漳州後石電廠已累計進口電煤約146.5萬噸,貨值1.38億美元,存煤天數一直保持在10天以上,遠高于國家7天的警戒線,發電機組負荷維持在90%以上。為加快電煤驗放,廈門海關采取“提前報關、實貨放行”,船邊全天候加班驗放等便捷通關措施,使電煤載運船舶實現即靠即卸,不僅滿足企業生産需求,還為企業節約每天約3萬美元的滞港費用。該關同時指派關員作為企業聯絡員,及時了解企業需求,安排人員加班加點,以确保通關順暢。

廈門海關人士告訴記者,1-4月該關區的廈門、漳州、肖厝等港口已進口動力煤235.84萬噸,本月底6月初還将有6船44.5萬噸電煤進口。随着大批電煤的陸續進口、快速驗放,南方用電緊張情況有望持續得到有效緩解。

價格調控

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保障電力供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在全國範圍内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幹預措施,同時适當調整電力價格,試行階梯電價制度。一是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幹預。适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規定2012年度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市場交易電煤規定最高限價,秦皇島等環渤海地區主要港口5500大卡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煤炭生産經營企業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内基本穩定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将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

二是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除依法設立的基金外,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級政府已依法設立的,最高征收标準每噸不得超過23元,低于每噸23元的維持現有水平不變,沒有設立的不得設立;各地不得區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準征收基金和收費。

三是适當提高電價。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國燃煤電廠上網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約2.6分錢,将随銷售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标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對安裝并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試行脫硝電價政策,每千瓦時加價0.8分錢,以彌補脫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響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約3分錢。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80%的居民戶電價不作調整。

四是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将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改為按照用戶消費電量不同實行不同電價标準,電價随用電量增加呈階梯式逐級遞增。拟實施的階梯電價分為三檔,即各省(區、市)将本地居民戶均月用電量按從低到高排序,覆蓋前80%用戶的電量為第一檔;超出第一檔并覆蓋前95%用戶的電量為第二檔;超過第二檔的電量為第三檔。其中,第一檔電價近期保持基本穩定,不作調整,第二檔電價适當提高,第三檔電價較大幅度提高。在實行階梯電價的同時,對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設置每戶每月10千瓦時或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量。各地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的具體方案,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後實施。

為保障煤炭、電力價格調控措施的政策效果,國家有關部門将在保障安全生産的前提下,加快釋放煤炭産能,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加強鐵路運力調配,優先保障電煤運輸,尤其是長期合同電煤的運輸;加快煤炭産地向消費地的鐵路建設,着力消除鐵路運力瓶頸制約。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加強管理,挖潛降耗,确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煤炭企業要加強自律,嚴格執行電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各地不得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将分别組織開展全國性的電煤重點合同執行情況檢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及收費情況專項檢查,對不執行國家煤炭、電力價格調控政策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罰,典型案例将公開曝光。

據悉,國家采取上述綜合調控措施的主要背景是逐步理順煤電關系,保障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促進節能減排。1-9月全社會用電量增長11.95%,部分地區增速在15%以上,節能減排形勢較為嚴峻,且保障電力供應的壓力較大。同時,煤炭價格持續多年上漲,火電企業發電成本大幅增長。在整體調控方案研究、醞釀過程中,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煤炭生産經營企業的意見,有關方面均表示願意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穩定煤炭價格。居民用電階梯電價的方案,2010年10月份已經通過互聯網公開征求了全社會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反饋情況,提高了電量分檔标準和第三檔電量的提價幅度,對80%的居民戶電價不作調整,對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等低收入群體設置了免費用電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此次煤炭電力價格調控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利于促進煤炭、電力行業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費尤其是高耗能行業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

電煤價格并軌兩大行業各自謀劃

電煤價格并軌如今箭在弦上,隻待具體方案正式發布。與之密切相關的煤炭電力兩大行業都在緊急各自謀劃,為即将實施的政策調整做好準備。

“電煤價格并軌方案已經得到國務院批示”,華電集團政策與法律事務部主任陳宗法日前向記者表示,2013年合同煤與市場煤價格實現并軌是肯定的,“但這次政府批示的很可能隻是一個原則,方案還需一段時間進一步修改,而電企的訴求應該是他們主要考慮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解除電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

鑒于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内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幹預措施,即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号)中對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監測工作

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幹預措施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别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産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陝西等主要産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産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産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三、切實加強電煤市場監管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産、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幹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采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擡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将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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