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

隐私

隐蔽不公開的私事
隐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隻能公開于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幹涉或他人不便幹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隐私包含三種形态:一是私人活動,它指相對于公共事務、群體事務而言的,以具體的、有形的形式表現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個人為活動的主體,如朋友往來、社會交往、夫妻生活、兩性關系等;二是個人信息,它指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等,如健康狀況、财産狀況、曆史污點等;三是個人領域,即私人空間,如個人居所、身體的隐密部位、日記内容、通信電話等。
  • 中文名:隐私
  • 外文名:
  • 拼音:yǐn sī
  • 近義詞:
  • 反義詞:
  • 英文名:facts one wishes to hide
  • 解釋:不願告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私事

詞語曆史

“隐私”一詞在中國最早出現于周朝初年,但在當時,它的詞義和現代還有些不同,“隐私”在當時的意思是衣服,也就是把私處藏起來的東西。在中國古代的物種進化思想裡,有沒有“隐私”是文明人與野蠻人以及金剛等野獸最明顯的區别。

到了東周,“泛私論”盛行,包括女人的胳膊、手、腿、腳、脖子等處也都被劃入了“私”的範圍,也就是從那時開始,中國人的“隐私”開始有肥大化的傾向,特别是女人,因為要隐的地方實在太多。孔子有著名的“惟女子與小人難養也”,其實後面的句子原本是“小人頑,女子無處不私”,言外之意便是養個女子要增加很多挑費,因為要買很多布。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時候,《論語》當然是要燒的,燒書的人偷偷搶出了一些殘頁,其中便有“惟女子與小人難養也”一句,後面的話卻沒了。後來的儒生在整理到這句時,恰好和老婆發生了口角,就把自己的感慨加了進去,有了“遠之則怨,近之則不遜。”

“隐私”在中國漢語語境裡的消失還和秦始皇的另一個問題有關,就是“諱”,他覺得成天把“私”挂在嘴上是一種淫蕩的行為,就把丞相李斯找來劈頭蓋臉地罵了一頓,說你父母給你起了個什麼爛名字。那時李斯還叫李私,名字的來曆是因為出生的時候他下面的東西比普通嬰兒大。後來,李斯先改了自己的名字,還替始皇帝寫了個诏書,把隐私改成了衣服,說誰要是再提那兩個字就和書一個下場。結果沒等秦始皇死,這個詞先死了,從此以後中國人的字眼裡就隻剩下了衣冠,而沒有了隐私。

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對隐私的定義為:“不願告他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隐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态(尤其指性器官)的秘密,未經其許可,不得加以刺探、公開和傳播

國外最早給隐私的定義是“獨處的權利(簡稱獨處權)”《韋博斯特辭典》對隐私的解釋是:私人的免于公衆注意或陪伴的狀态,孤獨。

從法律角度講,隐私是指與他人或公共利益生活無關的私人數據、私人事務、私人領域中的信息。它是一個受時間和文化制約的概念,其内容十分廣泛,随着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其内容和信息也日益豐富。

根據通說定義,隐私的概念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私事,即所謂“私”;二是本人不願為他人知曉或者受他人幹涉,即所謂“隐”。隐私包含三種形态:一是私人活動,它指相對于公共事務、群體事務而言的,以具體的、有形的形式表現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個人為活動的主體,如朋友往來、社會交往、夫妻生活、兩性關系等;二是個人信息,它指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等,如健康狀況、财産狀況、曆史污點等;三是個人領域,即私人空間,如個人居所、身體的隐密部位、日記内容、通信電話等。

區别

與隐私權

隐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衆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也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與陰私

陰私在社會生活中僅指男女兩性關系的秘密,而隐私則是指有關人生活領域的一切不願為他人所知的事情。另一種主張認為隐私當然包括陰私,陰私作為私生活秘密的一種,應當包括在隐私之中,兩者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界定

客體界定

隐私權的客體即隐私。對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隐私”一詞來源于美國,即英文中的“privacy”,從“privata”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隐私實質是一種範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并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隐私權作出明确而具體的定義。

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隐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隐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⑴關于私有财産的隐私;⑵關于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隐私;⑶關于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幹涉之隐私;⑷關于一個組織或事業内部事務的隐私;⑸關于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隐私;⑹關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隐私;⑺關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⑻關于不被他人監視之要求的隐私;⑼私人相對于官員的隐私。

由此可見,在現行美國法律體系中隐私“已涵蓋了個人及個人生活的幾乎所有環節,同時也将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已成為現代社會保護個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

美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對隐私的界定為世界各國研究隐私起到了借鑒作用,究其内容來看,對隐私的界定必須把握住以下三點:首先,隐私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它不能代替具體事物或人的行為,隻能是它們所反映出來的信息。隐私,本質是一種信息,一種屬于私人的排他性的不願為他人知曉或幹涉的信息。例如信件,記事本等,這些本身并不是隐私,隻是其中記載并反映出來的信息才是隐私。再者,年齡,身高,體重,心理疾病,女性三圍等具體的個人人身性數據,以及個人嗜好,投資,收入,行蹤等非人身性數據信息。其次,隐私應包括絕對個人隐私和相對個人隐私。

所謂絕對個人隐私是指純個人的,與一切非本人的他人無關的信息。如:前面所提到的人身性數據等.所謂相對個人隐私是指由于某種關系如夫妻關系,合同關系等與特定的他人相關的應為他們共同支配的共同保護的隐私。

如夫妻性生活,家庭關系等是典型的相對個人隐私。為了方便與統一起見,我們可将二者合稱為私人信息。再次,隐私應當是一種合法的,不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為的信息。

主體界定

有關隐私權主體界定的問題,在法學界也有争議存在,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隐私權的主體隻包括自然人;一種觀點認為隐私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死者也享有隐私權。以上三種觀點必須有出處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三種觀點的分歧在于法人和死者是否享有隐私權。

1、法人是否享有隐私權的問題

認為法人應享有隐私權的學者的根據在于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具有屬于自己的不願或不便為外人所隻或幹涉的私人秘密。

所以金立琪教授曾對隐私權下定義為“指公民和法人對某個人秘密或企業法人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但對二者加以分析,結果便不争而明:隐私權“是在新聞媒介過多的侵入人們的私生活領域,人們的生活遭到過多地另人難以容忍的幹涉情況下産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使人們在紛繁複雜的社會之中擺脫他人的幹擾(to be alone),從而擁有一塊屬于自己的心靈淨土(peace of mind),在此基礎之上使人保持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從中可以看出,隐私權的宗旨在于保持任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

首先,隐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于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标的之權利”。人格權最明顯之特征在于其非财産性,因而隐私權也具備了這一特征。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挂鈎,是企業的一種财産。其次,隐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内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可見,企業法人的秘密是一種商業秘密,所以其不應當性享有隐私權。

2、關于死者是否享有隐私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雖在法學界很少被論述,但仍然存在着争議,有争議的地方都值得去研究。有的學者認為死者應當享有隐私權,其理由是:公民死後有全對其生前的隐私權繼續予以法律保護,是符合人類普遍的,合理的要求,因為如果公民知道其隐私在起死後将被公布于衆就會在心中引起不安。

有的學者認為死者不應享有隐私權,其理由是:一,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包括隐私權;二參考《俄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得出,死者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沒有權利提出訴訟;三,對死者隐私權保護的内容是隐私,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對死者而言,生命已不存在,利益與不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隐私與其近親屬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這樣隊死者隐私的保護,就是保護死者生存近親屬的名譽。兩種觀點都認為死者的隐私應予以法律保護,但角度不同。前者認為死者應享有隐私權從而予以法律保護;後者認為應将死者的隐私作為起近親屬的人格利益與名譽來予以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既然死者的隐私應予以法律保護,但是作為什麼權利來保護值得探讨。在現實生活中,屬于死者的應予以法律保護的内容不止隐私一個,還包括名譽,屍體等。在法律體系中雖有個别規定對死者的某些事物給予保護,但是由于死人這種主體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對屬于死者的不應被侵犯的事物給予統一的規定,作為一類非權利的法律保護的對象,受到不法侵害時起訴權當然歸于最直接受到傷害的人即死者的近親屬,這樣便合理且可行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性質界定

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的隐私權,在民法通則人身權一節中也沒有對隐私權加以規定,隻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意見>;》(試行)(1998)第140條中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隐私......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中國法律中使隐私權從屬于名譽權。

然而在理論界已基本達成一緻:隐私權應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名譽權和隐私權進行研究與區分。所謂名譽是“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是對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護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可見隐私權與名譽權有明顯的區别:一,隐私權的内容是不願或不便他人幹涉的個人信息或私人事務等,而名譽權則是對個人人格形象産生的一種社會評價的保;二,對隐私權的侵害并不一定造成名譽即社會評價的影響,有時還可能提高其社會評價。三,名譽不可分享,隻是純個人的社會評價,而隐私則相反。所以,隐私權應當作為一種平行與名譽權的人格權。

綜上所述,隐私權應當界定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不願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幹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護的人格權。最後需要贅述的是由于中國民法體系中隐私權還尚未被規定,所以隐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編入民法典中是中國立法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

隐私權

隐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隐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随着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個人權利與人身尊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隐私權已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一項重要權利。

科技手段和現代傳媒的普及,使獵取他人隐私、滿足好奇心理、或達到商業及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已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隐私權的案例呈上升趨勢。隐私權是什麼?所謂隐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權的特征有:隐私權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隐私權的内容具有真實性和隐秘性,隐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權以及隐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支配或控制隐私權”和别人分享、在總結由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權利。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隻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隐私權根據中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隐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号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甯。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内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财産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财産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衆。

7、幹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衆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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