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演變
會意字。從?,從辛。“?”是“亂”的本字,有“治理”的意思;“辛”是古代的刑具,此處代表刑法,會合起來就是“以法律理紛亂”,也就是訴訟,将紛繁複雜的案件抓住線索,理出頭緒,搞清真相,進而定罪。這是“辭”的本義。
“辭”字最早出現于甲骨文中,字的左邊是一隻手在整理線軸,右邊是辛。金文中出現多種異體:除了都在左側添加另一隻手之外,還有添加“口”或“言”(圖3)旁以使“辯訟”義更鮮明的;還有一種将“辛”替換成“司”的,“司”有“治理”的意思,而且古音中“司”與“辭”同屬“之”部,所以這個字就成為會意兼形聲字。但所有這些異體都沒有被小篆采納,小篆基本上沿襲了甲骨文的構形,隻在左半邊采納了金文中雙手理絲的構形。隸定後左側像線軸之形的部分拉長,将下方的部分罩住,而原先像絲線之形的部分被分割成了上下兩半。簡體的“辭”本是繁體“辭”的俗字,今為繁體“辭”的簡化字。字形從“舌”從“辛”,意為口舌辛苦,因為推辭、告辭時通常都要費一番口舌。
“辭”的異體“辤”是由繁體“辭”字分化變形而來的,“辭”字左邊所從的“?”與“受”寫法近似,所以在小篆中變形為從受從辛,專表“推辭”“拒絕”這一種義項,以與本義為“訴訟”的“辭”區别。“司”、“辭”、“台”古音同屬“之”部,故又分化出從辛、台聲的“辝”字,從辛、台聲的寫法雖然在秦代之後很少使用了,但并沒有消失,一直到東漢時期還作為“辤”的異體在使用,并保持原有構形,楷書寫作“辝”。“辝”與“辤”在簡化漢字時都被淘汰,其義項由“辭”字承擔。
詳細字義
詞語彙集
近字辨析
辭、詞
在“言詞、文辭”的意義上,“詞”與“辭”是同義詞。先秦時一般隻說“辭”,不說“詞”;漢代以後逐漸以“詞”代“辭”。這兩個字的意義和用法有三個不同點:一是它們分别指稱兩種不同的文體,如詩詞、宋詞的詞不寫作辭,楚辭的辭不寫作詞。二是詞用于詞語、詞彙義,而辭用于言辭義,在合成詞中一般有固定寫法,如歌詞、動詞、詞義、詞組等的詞不寫作辭。有些傳統上用辭的地方也多用詞,如:緻詞、答詞、悼詞等。三是辭的告别、不接受、解聘等義,不寫作詞。
辭、辤、謝
三字都有“推辭、不接受”的意義。區别在于:“辤”一般隻用于這個意義,而且文獻中用例很少;“辭”“謝”除此義外,還有其他意義,那些意義都不相同;在這個意義上,“謝”比“辭”的語氣略顯委婉。
古籍釋義
說文解字
【卷十四】【辛部】似茲切(cí)
訟也。從?,?猶理辜也。?,理也。
?,籀文辭從司。
【譯文】辭,打官司的文辭。由?、辛會意。?、辛好比說治理罪過。?是治理的意思。
?,籀文辭字,由?、由司會意,(司也表聲。)
【注釋】①從?:當依徐锴《說文解字系傳》作“從?辛”。②?猶:當依《段注》作“?辛猶”。③從司: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作:“從阌從司會意,司亦聲。”按:司是主管的意思,這裡指治理。
說文解字注
說也。
注:今本說譌(訛)訟。《廣韻》七之所引不誤。今本此說譌為訟,訩字下訟譌為說。其誤正同。言部曰:說者,釋也。
從?、辛。
注:會意。似茲切。一部。
?辛猶理辜也。
注:釋會意之恉。依小徐本訂正。
?,籀文辭,從司。
注:易?辭本亦作?。
康熙字典
【酉集下】【辛字部】辭·康熙筆畫:19 ·部外筆畫:12
古文:?。《唐韻》似茲切。《集韻》詳茲切,竝音詞。辭說也。《易·乾卦》:修辭立其誠。《書·畢命》:辭尚體要。
又《說文》:訟辭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其獄訟,一曰辭聽。《書·呂刑》:明清于單辭,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疏:單辭謂一人獨言也,兩辭謂兩人競理也。
又與辤同。《正韻》:卻不受也。《書·大禹谟》:稽首固辭。《中庸》:爵祿可辭也。
又謝也。《前漢·韓王信傳》:溫顔遜辭。
又别去也。《楚辭·九歌》:入不言兮出不辭。
【未集下】【舌部】辭·康熙筆畫:13 ·部外筆畫:7
《正韻》詳茲切,音詞。俗辭字。《佩觿集》曰:辭亂從舌,其蕪累有如此者,然循用既久,今亦不廢。
《正字通》:俗辭字。《佩觿集》:辭、亂從舌,其蕪累有如此者。亂。
廣韻
似茲切,平之邪‖辭聲之部
辭訟。《說文》曰:“辭,訟也。”
校釋:訟,原訛作“說”,據《說文》改。
字形書法
字形對比
書寫提示
❶“舌”略窄;“辛”略寬,頂部“舌”低,底部“辛”低。
❷“舌",橫筆從田字格橫中線起筆,“口”的頂部在橫中線下側。
❸“辛”,“立"的末筆橫在橫中線;“十"的橫筆從豎中線起筆,短于上橫。
書法欣賞
韻書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