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

辦理戶口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為了規範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群衆辦戶口難、領居民身份證難問題,建設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管理隊伍,特制定本規範。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标準。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1]
    中文名:辦理戶口 外文名:Theregisteredpermanentresidence 别名: 實施日期:19980724 頒布日期:19980724 頒布單位:公安部 目的:規範辦理戶口

頒布背景

為了規範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群衆辦戶口難、領居民身份證難問題,建設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管理隊伍,特制定本規範。

概括

公通字56号

頒布日期:19980724實施日期:19980724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條

一、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将各類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的辦理條件、時限、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公開,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監督。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專門的戶籍接待室,戶籍接待室内應當逐步采用“低台敞開式”方式辦公,并設置警民聯系簿、便民服務條,備有供來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群衆書寫使用的桌椅、紙張筆墨等。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開通語音信箱、設置觸摸式顯示屏,給群衆了解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規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值班所長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長挂牌值班,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聽取群衆對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解決群衆的疑難問題。

(四)公安派出所要從實際出發确定戶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滿足廣大群衆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實際需要,遇有停電、微機維修等特殊情況,确實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條

二、明确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隻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并戶;

5、市内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複戶口;

7、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複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注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内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複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内完成:

1、對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内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将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将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将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内,将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戶口責任書》應當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記載“申報人情況、申請事由、申報材料情況、辦理時限、受理時間、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等内容;回執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時限内辦理手續或者查詢有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隻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之内,快證在七日之内,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内發給公民本人。

第三條

三、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要講文明、講禮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警容嚴整,在工作時間須佩帶胸卡,戶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務台卡。接待群衆要主動熱情,使用文明用語,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二)對有特殊困難的公民,應當優先辦理其申請事項;對孤寡老人、殘疾人,應當主動上門為其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

(三)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請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毀壞,由責任單位負責補辦材料。

第四條

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收費規定

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标準。收取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和居民身份證證件費,一律使用省級财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票據。

第五條

五、加強内外監督

(一)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意見箱,接到群衆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解決答複。

(二)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警風監督員,對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務質量、辦理效率、警容風紀等定期進行評議,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衆的監督。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采取定期檢查、抽查和走訪群衆等多種形式加強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反本規範的,由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登門向群衆賠禮道歉,并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離崗培訓、行政處分等。

第六條

六、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規範制定具體的工作規定。

8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三章使用和查驗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10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号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号碼國家标準編制。

第四條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标準的數字符号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内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11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内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2第三章使用和查驗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13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号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洩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1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标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核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确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和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内,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便民措施

措施包含:民警辦理戶籍實行終身責任制;戶籍信息如果存在明顯差錯,可申請立即更正;投訴或舉報戶口問題,要在15個工作日内答複初步查處的情況;緊急情況辦理出入境證件立等可取等等。

内容

一、提高戶口辦理時效。實行戶籍窗口首接責任制,落實民警辦理戶口終身責任。對群衆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符合政策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提供書面清單,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事項。對群衆更正戶籍登記信息的申請,原登記信息存在明顯差錯的,按照實際情況立即更正;需要調查核實的,不超過10個工作日核實辦理,情況不屬實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二、暢通戶口辦理監督渠道。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兩級戶政(治安)部門分别設立專門監督舉報電話,收到群衆辦理戶口投訴或舉報15個工作日内,将初步查處情況答複群衆。

三、推行鮮活産品優先驗放制度。在陸地口岸邊檢站為載運水産品、蔬菜、水果等鮮活産品出入境的車輛開設綠色通道,優先檢查驗放,縮短候檢時間。

四、開設跨境學童邊檢專用通道。每天上下學高峰期,緬甸、老撾等鄰國入境求學學童或我國暫住境外居民學童可以通過邊檢專用通道便捷出入境。

五、啟用海港口岸《邊檢辦證告知單》。申請人在海港口岸邊檢站申辦有關證件時,如果申請資料不全,由邊檢站執勤人員填寫《邊檢辦證告知單》,明确告知所缺資料名稱等信息或不予簽發證件的原因。

六、推行網上預約辦理出入境證件服務。申請人可以通過公安出入境網上辦事平台,填寫身份信息及需要辦理的證件類型,并在約定時間内到出入境接待場所指定受理窗口辦理相關證件,減少現場排隊等候時間。

七、設立出入境證件辦理“綠色通道”。在非工作時間,因奔喪、治療緊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國出境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出入境證件辦理“綠色通道”緊急申辦相關證件。

八、進一步縮短出入境證件辦理時限。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等三類出入境證件的時限統一為:一般情況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不超過10個工作日簽發,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往來港澳、台灣簽注不超過7個工作日簽發。

九、簡化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格。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等三類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簡化合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申請材料齊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時申辦上述三類證件。

十、一年内可重複使用出入境證件照片信息。16周歲(含)以上,辦理過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台灣通行證,并按要求提交過電子制證照片的申請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辦出入境證件時,無需重複提交電子制證照片。

十一、擴大邊檢自助查驗通道使用範圍。以下五類人員可以通過邊檢自助查驗通道出入境:

(1)持已采集指紋信息的電子普通護照入境的中國公民;

(2)持已采集指紋信息的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赴香港或澳門簽注的内地居民;

(3)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1年以上(含)多次來往大陸簽注或居留簽注的台灣居民;

(4)持外國護照及中國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

(5)在定期國際航班上服務的中國籍機組人員和可免簽入境及已辦妥1年以上(含)乘務(C)、任職(Z)簽證或居留證件的外國籍機組人員。

十二、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從事消防技術審查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将通過互聯網予以公布,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銀行、保險等部門和單位,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十三、完善信息安全産品銷售許可管理措施。推動完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産品銷售許可證信息管理平台”建設,為信息安全廠商申請銷售證許可證提供網上查詢、咨詢指導等服務,為采購商和産品用戶了解獲證産品情況提供便利。

十四、為被監管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具備條件的大中城市,在看守所内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為被監管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收轉法律援助申請、法律咨詢等服務。

十五、實行機動車省内跨地市檢驗。在已應用全省統一檢驗監管平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大型客車、校車外,實行機動車全省範圍内異地檢驗,無需辦理委托檢驗手續。在具備條件的大中城市試點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服務,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車輛檢驗。

十六、試行駕駛人省内跨地市考試。在駕駛人考試積壓多的地方,試行省内跨地市考試,符合考試條件且兩個月内預約不上考試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内選擇省級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異地考場參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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