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

版權保護

實質是一種控制作品使用的機制
版權保護的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制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因特網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絡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
    中文名:版權保護 外文名:copyright protection 别名:

現狀

對中國的信息技術界和知識産權界來說,1999年是倍受關注的一年。在這一年中,中國連續發生了三起有關因特網版權保護的新型案例。由于調整中國版權制度最重要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訂于1991年,當時因特網在中國的發展處于萌芽階段,該法對這一新興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未作規定,因此對發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審理實踐而言,1991年的著作權法顯屬滞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指導意義就顯得尤為突出,加之目前中國著作權法正在修改之中,這幾例網絡版權官司的審理,也将為新著作權法的出台奠定基礎。

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侵權案。該案是國内首例網上作品版權案。案件涉及的是做為傳統信息媒介的報紙擅自轉載因特網個人主頁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經審理判決《電腦商情報》侵權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稱為“中國網絡侵權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訴四川宜賓東方信息公司主頁侵權案。法院判決複制主頁的被告侵權,這意味着網上主頁享有版權;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www.bol.com.cn)網站侵權案。該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網所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法院判決被告世紀互通通訊技術公司敗訴,從而表明作品上網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三個案件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因特網版權糾紛的範圍,其中既包括網上作品(包括網上主頁)的版權被傳統媒介侵犯,又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作品的版權被新興信息媒介工具——網站所侵犯,當然現實中還存在着大量商業網站對新聞媒體網站的侵權。這些新型案件的審理表明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已遠落後于司法實踐。但是判例在中國并沒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這類案件的不斷增多,中國因特網版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法律問題

(一)網絡作品受保護的法律依據

網絡作品,簡言之,是在因特網上出現的作品,又稱為數字化作品。數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數字化技術而産生,這裡所謂數字化技術是指依靠計算機技術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數值,圖形,圖象,聲音等——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并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以對它們進行編輯、合成、存儲、采用數字通訊技術加以傳送,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再還原成文字、數值、圖形、圖象、聲音的技術。[4]在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一案中,《電腦商情報》未經許可所轉載的《戲說MAYA》一文即陳衛華發表于其個人主頁上的數字化作品。網絡作品受中國《者作權法》保護的法律依據何在呢?應該說,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網絡作品的保護無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八類受保護作品中也未包括數字化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受保護作品的含義進行了解釋,根據該條款,“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網絡作品能否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實施條例》對“作品”所下的定義。數字化作品盡管脫離有形載體,但并不影響其獨創性,并且任何上載到因特網的文件必須輸入到www服務器的硬盤驅動器内,即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盤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打印到紙張,[5]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網絡作品與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載體,這種數字化的思想表達方式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作品的特征,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這種保護也與國際上對網上作品版權保護潮流相符,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下稱WCT)規定,網絡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專有權”。

合理使用

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因特網的這一特征使得網絡作品有别于傳統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範圍将很難确定,同時網上作品确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閱讀。如果将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中國網絡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因此适當擴大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顯得十分必要。

所謂合理使用制度,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精神,是指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已發表的作品,無須付費,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處,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唯一維護版權使用者權利的機制。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應包括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以及針對網絡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規定,例如個人浏覽時在硬盤或RAM中的複制;用脫線浏覽器下載;下載後為閱讀的打印;網站定期制作備份;遠距離圖書館網絡服務;服務器間傳輸所産生的複制;網絡咖啡廳浏覽等。[6]這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發表于電子布告欄(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載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廣泛的被傳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貼于其他BBS上的行為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當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換署名後再送到BBS就顯屬侵權了。

網絡作品合理使用範圍的擴大并不意味着網絡作品是公有财産。在這裡,必須區分“合理使用”與“自由使用”的界線。判斷合理使用的關鍵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為商業營利還是個人欣賞研究。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該報紙刊載網上作品的商業目的是顯而易見的,當然不屬于合理使用。同理,網絡使用者免費閱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但下載後自行複制并出售複制品就是侵權行為了。

操作困難

審理因特網版權糾紛案在技術操作上存在的困難具體表現為權利主體認定的困難和查證侵權事實過程中證據效力認定上的困難。

1.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争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将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号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麼在既無密碼又無帳号,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僞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确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

2.證據效力的不确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僞造,且這種篡改和僞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

歸責原則

版權侵權上的歸責原則一般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責任原則兩類。中國現行知識産權立法條文傾向于前者,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關于這一點,也受到國内某些學者的批評。這裡隻探讨在線服務提供者侵權應适用的歸責原則。

在美國,其版權侵權上的無過錯原則是不言而喻的,這種背景下,ISP卻堅決要求對它們例外的适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一要求不論在立法上還是實踐中均遭否定。ISP要求适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在于網上作品數量多且傳播速度快,實際操作中很難與信息源溝通。網站發表的作品大多數是投稿者以電子郵件形式投出,由于電子郵件的數字化特征,一旦發現投稿者的作品乃抄襲之作,很難追究投稿者的責任。但筆者認為這些因新技術而産生的新情況并不能成為對其适用過錯責任的理由。随着因特網的進一步普及,作品上網或直接創作網上作品的方式将越來越多的代替傳統作品傳播方式,版權人網上經濟權益的比重日增。如果ISP可以無過錯作為免責理由,那麼版權人将很難保障自己未來的經濟利益,版權制度的存在也将喪失大部份意義。

當然,具體問題仍需具體分析。例如,在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一案中,由于六作家及被侵權的作品已廣為人知,因此認定被告存在侵權故意,其當然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但如果網站發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襲之作并且該作品非廣為人知,那麼一旦原著作權人向ISP提起訴訟,在肯定ISP侵權的前提下,應适當減輕其責任,畢竟要考慮到主觀上難以認定ISP存在侵權故意,客觀上ISP也無能力查明每一稿件的真實來源。在這裡,過錯與否雖不能成為定性的依據,但在侵權責任定量上應有所考慮。進一步假設,如果某人在BBS公告欄發表的作品乃抄襲之作,當原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公告欄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擔責任呢?這種情況下,公告欄的管理者可免責。BBS是較之普通網站更為開放的自由論壇,開放和暢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管理者對其上作品的審查較之普通網站更為寬松,這就更容易出現魚目混珠的情況。考慮到BBS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強調對版權人的保護,必将打擊管理者創辦BBS的積極性,BBS的發展會嚴重受阻。

除上述四方面,因特網版權糾紛還會碰到其他具體的法律問題,例如涉及在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與國際私法的沖突(諸如“侵權行為地”難以認定),對傳統複制權定義的重新诠釋等。歸根到底,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是因特網技術挑戰傳統印刷技術的結果。版權是印刷技術的産物,随着新技術的發展,必然要對其不斷進行修正。

建議

首先,應借鑒WCT的相關規定,根據因特網版權保護的新特點,賦予版權人新的權利,主要包括:1.作品傳輸權。即在線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版權人的要求通過網絡向公衆傳輸作品;2.禁止反措施的權利。反措施,通常指對版權人數字技術作品的“加密”進行未經許可的“解密”。因為多數解密者的目的是将作品提供給複制者進行非法營利,所以即使這類解密者未直接從事複制行為,但其解密本身即應構成侵權;3.權利标示權。指版權人有權在其作品上加注以數字或代碼顯示的标識,未經該版權人許可,禁止他人删除和更改這類标識。

其次,應完善中國的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成立國際、國内相應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集體管理機構。這類集體管理機構的建立,可以統一的代表著作權人同網絡服務商洽談著作權授權事宜,一方面它避免了網絡服務商與大量單個著作權主體分别進行談判所導緻的時間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單個著作權主體的談判地位和實力。

最後,應進一步強調進行有效的證據固定和收集。在中國有關這方面立法極不完善的現實下,目前,在涉及網絡問題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一些原告在起訴之前就對侵權事實進行固定、收集,并請公證人員進行現場公證的做法值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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