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

軍事禁區

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域
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域之一。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重點保護的區域。它包括陸地軍事禁區、水域軍事禁區和空中軍事禁區。國家對不同的軍事禁區規定了不同的特殊保護措施。[1]
    中文名:軍事禁區 外文名:Prohibited Military Zone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性質:禁區 隸屬:軍隊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确定及其範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内,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産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标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标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并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标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戰略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區域區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軍事管理區是指這一區域的管理權歸軍隊所有,軍事禁區則是非特許不可進入的區域。軍事管理區不一定是禁區,但軍事禁區一定是軍事管理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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