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

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
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通說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不承認這種分類。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确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産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負擔行為是直接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需要經義務人的義務履行行為才能實現。
    中文名: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名稱:負擔行為 首要義務:确定某項給付義務 歸 屬:民法中法律行為 同 類:處分行為

基本内容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通說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不承認這種分類。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确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産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内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

二者是按照财産行為中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同進行的分類。直接發生财産權轉移或消滅效果的行為是處分行為。需要具備處分權為要件。

負擔行為是直接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需要經義務人的義務履行行為才能實現。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财産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處分行為的結果是使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内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作債務、抛棄)等。處分行為的特點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兩類。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準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以外支配型财産權設定以及一切财産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設定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須經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權利才能實現。負擔行為的效力雖也設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權利須他人協助才實現,不似處分行為權利能直接實現,故負擔行為也稱非直接處分行為或債權行為,最常見的是契約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兩者并存時,可區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果。

  (2)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無處分權之處分原則上不生效力;負擔行為的效力是産生給付義務,因不發生财産權之變動,負擔人無須以有處分權為條件設定負擔行為,對于同一标的物上設定的數個負擔行為,适用“債權平等原則”。

  (3)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存為因果關系時,立法須作出效力關聯的判斷,确定有因還是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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