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矽酸鹽水泥

複合矽酸鹽水泥

高強度水硬性膠凝材料
複合矽酸鹽水泥是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兩種或兩種以上規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複合矽酸鹽水泥(簡稱複合水泥)。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按質量百分比應大于20%,不超過50%。水泥中允許用不超過8%的窯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矽酸鹽水泥重複。
    中文名:複合矽酸鹽水泥 外文名:complex portland cement 所屬品牌: 公布時間:2003

定義

複合水泥

凡由矽酸鹽水泥熟料、兩種或兩種以上規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複合矽酸鹽水泥(簡稱複合水泥,P·C水泥)。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按質量百分比應大于20%,不超過50%。

水泥中允許用不超過8%的窯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矽酸鹽水泥重複。

組分材料

矽酸鹽水泥熟料與GB175的規定相同。

活性混合材料系指符合GB203規定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2847規定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規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等。

非活性混合材料系指活性指标不符合标準要求的潛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钛渣等。采用石灰石時其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石膏、窯灰、助磨劑、外加劑等與GB175的要求相同。

标号

分325、425、525三個标号。

試驗方法

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細度按GB1345進行。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強度按GB177進行。但複合矽酸鹽水泥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16mm來确定。當流動度小于116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達到不小于116mm。

胱砂流動度按GB2419進行。

檢驗規則

編号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标号編号和取樣。每一編号為一取樣單位。水泥編号按水泥廠年産量規定。

100萬噸以上,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号;

50萬噸以上-100萬噸,不超過800噸為一編号;

30萬噸上-5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号;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号;

4萬噸以上-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号;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3天産量為一編号。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數至少14kg。

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号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标準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複驗和仲裁。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标号。其餘品質也必須符合本标準的規定方能出廠。

試驗報告

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内,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以外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内補報。

試驗報告還應填報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産,并應附有該水泥的品質指标。

判定規則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标準規定時,均為廢品。凡細度、終凝時間和混合材料摻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标準規定或強度低于商品桔規定的指标時,均為不合格品。

仲裁

水泥出廠後90天内,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昌,用水泥廠同一編号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産廠在接到用戶要求後7天内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産廠在規定時間内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其它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淨重50±0.5kg。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标志

包裝袋上須清楚标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簡稱),标号,包裝年、月、日和編号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劑名稱,包裝袋兩側也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标号。散裝時須提交與袋裝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标号的水泥應分别貯運,不得混雜。

補充

啟用新開辟的混合材料的規定 (補充件)

适用範圍

本附錄規定了用于複合水泥生産的新開辟混合材料質量要求和啟用程序。

新開辟混合材料

系指新開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钛渣等。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分類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根據其活性大小可以分為活性和非活性二種。水泥膠砂28天抗壓強度比大于和等于75%的為活性混合材料;小于75%的為非活性混合材料。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活性評定方法按GB12957進行。

基本要求

啟用新開辟的混合材料生産複合水泥時,必須經過國家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充分試驗和鑒定,證明它對人體無害,其中放射性物質須符合GB6763的規定,還要證明它對水泥性能無害,并制定其相應的技術标準,經省、市、自治區以上建材主管部門批準。投産後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審批新開辟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資料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内容應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學成分、礦物組成、活性狀态,對人體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該混合材料制備的複合水泥短期和長期的物理軟科學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試驗研究。

水泥試産、試用總結報告。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技術标準及編制說明。

附加說明

本标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标準由全國水泥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

本标準由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王幼雲、王文義、白顯明、朱連發。

本标準實施之日起,原建築材料工業部部标準JC101-81《混合矽酸鹽水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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