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

補貼

津補貼或福利
補貼是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産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内輸入某種産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相關。即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隻要行使政府職能,即屬于政府範疇。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級的政府。[1]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補貼 拼音:bǔ tīe 釋義:泛指政府付與服務設施的全部款項,包括對實際服務設施的補償及純津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

基本概念

詞目:補貼

拼音:bǔtīe

基本解釋

貼補(多指财政上的)。

泛指政府付與服務設施的全部款項,包括對實際服務設施的補償及純津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

補貼——鑄造專用詞彙

為避免鑄件産生縮孔、縮松缺欠,在該部位設計增加的附加物叫補貼,補貼有兩種:金屬補貼-鑄件局部加厚部分叫金屬補貼,待鑄件精整後再切掉;發熱補貼-用發熱材料貼在型、芯的局部,延長該部分金屬液的凝固時間,替代金屬補貼,這種材料叫發熱補貼。

有關解釋

亦作“補帖”。.猶貼補。謂因不足而有所增益。

唐白居易《和東川楊慕巢尚書見寄十四韻》:“老将榮補帖,愁用道銷磨。”宋陸遊《冬暮》詩:“乘除富貴惟身健,補貼光陰有夜長。”清錢謙益《病榻消寒雜詠》之十五:“補貼殘骸惟老病,折枝摩腹夢廻初。”茅盾《小巫》三:“還是到西北鄉去的好,那裡的鄉下老還有點油水,多少我們也補貼補貼。”

指貼補的費用。

《新民晚報》1988.4.20:“在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上漲的同時,按定量計算給職工以适當補貼。”

簡介

補貼Subsidies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産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内輸入某種産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

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幹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

補貼是一種财政行為:即政府公共帳戶存在開支。

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某種利益: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場中不能取得的價值。

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

世界貿易組織對調整

世界貿易組織與補貼有關的規則,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6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統稱反補貼規則)。這些規則不僅調整反補貼的問題,也調整補貼問題。這些規則允許使用補貼,但又限制補貼;對不公平的補貼,允許采取反補貼措施,但又約束反補貼措施。世界貿易組織的反補貼規則隻調整專向補貼。專門針對某一企業、某類企業、某類産業的補貼,屬于專向補貼。

确定

構成要素

一成員政府或一成員境内公共實體提供财政資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條意義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由此給予某種利益,構成補貼。一項措施是否構成補貼,取決于兩個要素,一個是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财政資助,另一個是該資助産生利益。

政府資助

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相關。即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隻要行使政府職能,即屬于政府範疇。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級的政府。公共機構包括類似國有公司的公共機構。财政資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資金的直接轉讓;放棄收入或到期沒有收取應收取的收入;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之外的産品或服務,或購買産品;政府向基金機構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機構履行前述一種或多種政府職能,且這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實質上并無不同。政府資助不以政府産生支出為條件。政府資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錢資助,或者政府通過其他機構資助,也可以是通過政府确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機構資助。

産生利益

利益是資助構成補貼的必要條件,不産生利益的财政資助不構成補貼。利益一般理解為受補貼者相對于未接受補貼者實際獲得或享有的某種優勢。這包括兩個方面:利益的享有者是誰;根據市場标準或商業标準,接受資助與不接受資助相比,接受資助有什麼好處或優勢。利益以受益人為判斷标準,不以産品或産品的生産為判斷标準。

種類

禁止性

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确列為禁止性補貼。出口補貼是指以出口實績作為提供補貼的惟一條件或條件之一的補貼。出口補貼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出口補貼和事實上的出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是指以使用國内産品而不使用進口産品作為授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其中一個條件的補貼。

可訴

除非申訴成員證明補貼對其利益造成了損害,否則對該補貼不得采取反措施。這樣的補貼稱為可訴補貼。申訴成員隻有在下述三種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反措施:受到補貼的産品進口損害進口國的國内産業;補貼使其他成員根據有關協議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補貼嚴重妨礙其他成員的利益。

不可訴

不可訴補貼指一般不能通過多邊紀律進行指控、不能對其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一般認為,不可訴補貼不可能産生不利影響,或者因為有某種特殊價值而不應阻止。但不可訴補貼并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補貼欲獲得不可訴補貼的地位,須滿足一定的标準和條件,否則依然可能以可訴補貼受到指控。這些标準和條件包括程序上和實體上兩個方面。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由于沒有重新規定而于1999年到期。

農業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僅對工業晶的補貼作了規定,該協議并不涉及農産品。對于農産品的補貼問題,《農産品協議》作了特殊規定。《農産品協議》将補貼分為兩類:綠色補貼和黃色補貼。前者指允許使用、不必承擔削減義務的補貼,後者指必須承諾削減義務的補貼。《農産品協議》并不禁止與該協議的減讓義務相一緻的出口補貼,但對這種補貼是可以采取抵消措施的(比如可以征收反補貼稅)。與減讓義務一緻的國内支持(指國内補貼,如農民收入支持),從多邊紀律方面是不可訴的,但可以依據國内程序對其征收反補貼稅。

财政政策

财政補貼政策即在結構失衡或出現供給“瓶頸”時,提供各種形式的财政補貼,以保護特定的産業及地區經濟。它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和社會各方面利益分配關系的經濟杠杆,也是發揮财政分配機制作用的特定手段。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政府運用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

财政政策的作用

财政補貼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可被政府用來實現多種政策目标,如對促進生産和流通的發展穩定市場價格、保障人民生活,以及擴大國際貿易等都有積極作用。但是,如果運用不當,補貼範圍過寬,數額過大,就會超出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補貼造成了某些産品的價格扭曲和企業的經營機制混亂,就會使之從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杠杆變為抑制經濟發展的包袱。

中國财政政策

中國自50年代起實行的财政補貼政策,重點體現了國家保持社會政治、經濟和人民生活穩定的要求。

支持農業生産發展

中國的财政補貼大部分用于以糧、棉、油、豬為主的農産品價格補貼。同西方國家在農産品生産相對過剩的條件下,為了保持國内市場供求平衡和增強在國際市場的競争力,對農産品實行保護價格和出口補貼不同,中國的農産品補貼政策主要立足于扶持農業生産的發展,增加農産品的生産量。這突出地表現在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國家為了支持農産品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從而達到支持農業生産發展的目的,在提高農産品收購價格時,對農民實行了加價款補貼政策,并采取了銷售價格不提或少提的辦法,對購銷價格倒挂的價差和企業經營性虧損實行财政補貼。因而,農産品補貼增長很快,在全部财政補貼中占居重要地位。

穩定人民生活

長期以來政府從國家的具體國情出發,實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别是糧油、豬肉民用煤等價格基本穩定的政策,并對城市住房、水電、公共交通等實行低租金、低收費制度,因此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國家給予财政補貼。或者,在提高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價格後,對職工或城鎮居民給予适當的物價補貼。因此,中國的财政補貼具有絕大部分直接或間接用于人民生活的特點。

緩解經濟矛盾

中國現在的補帖有好多種,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别是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過程中,适當運用财政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價格和利益關系變動帶來的矛盾,為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

其他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相關政府出台補貼政策,對可再生能源進行發電補貼。這對于可再生能源這個新興的産業來說,表面上是一片利好,其實是讓整個行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相關專家指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不是一個長久之計,應該在補貼金額,來源和時間上加上限制。

因為我們的宏觀引導是要保護生态環境,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有了成果2011年底,全國并網新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159萬千瓦,占總裝機容量的4.89%。

可是從現實看,各地興起風能企業是為了拉動投資,光伏企業則為了出口,地方和企業有補貼而不需承擔虧損。而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風險成本則由國家财政和用戶承擔。

無論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日漸擴大的補貼缺口還是從其事業的現實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檢視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引導政策。

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是項新事業,新事業的利潤率一般低于平均利潤率,為了引導鼓勵,運用市場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補貼,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畢竟也是市場行為,它的基本規則仍然應該是市場這個'無形之手','有形之手'隻是'無形之手'的補充。

這就是說,作為引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補貼政策應該是建築在市場價值規律基礎上的,所以應有補貼金額的數值、來源和時間上的限制。

補貼數值應該低于平均利潤率,否則企業無須承擔投資風險卻可以獲得紅利,不符合市場化的原則,這樣的企業也就不成為企業了。

補貼來源可以适當向用戶征收,然而其金額應當十分有限,更不能一再追加。因為新事業的風險應該主要由經辦新事業的企業承擔,哪有讓顧客承擔企業的風險成本的道理?

補貼不是長久之計,對于價格比較低的風電還可以應對,一旦電價高昂的光伏如同風電一樣大發展,補貼将無法起作用。從補貼金額、來源和時間上對其進行限制,無疑是一個增強行業競争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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