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産權

著作财産權

著作權的經濟權利
著作财産權又稱“著作權的經濟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财産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複制權。諸如視覺複制、聽覺複制、視聽綜合複制、觸覺複制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複制。主要包括:印刷、複寫、影印、錄像、錄音、灌制唱片、電影電視考貝、盲文圖書複制、立體藝術作品的手工或機械複制等。向公衆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實施(通過制作或建造使建築及其他造形美術設計圖成為實物并公之于衆)、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等方式演繹作品。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财産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一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财産權中确定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1]
  • 中文名:著作财産權
  • 外文名:property rights of an author
  • 發布單位:
  • 别 名:著作經濟權
  • 類 型:5種
  • 對 稱:著作人身權

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複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内容:

1.複制權

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财産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

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覽權

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

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

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

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

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

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

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

即将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

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于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複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标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确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隻能是著作财産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财産權内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稱;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确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财産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内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并非完全屬于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标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标準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标準支付報酬。

保護期

著作财産權的保護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财産權的保護期,現分述如下:

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外國人著作财産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著作财産權是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取決于外國人是否成為中國的著作權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取得中國的著作權人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内出版;

三、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成員國出版,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

上述三個條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内出版”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來沒有在任何國家出版過,通過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國境内出版;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國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國境内出版;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未在任何國家出版過,經授權改編、翻譯後首先在中國境内出版。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條件和“首先在中國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國著作權人資格,其著作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财産權也當然受到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著作财産權保護期的計算享有中國籍著作權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産權保護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截止于該著作權人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将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創作發表的作品以漢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内出版發行的;

十二、将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以外。

其他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之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體權、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權不受限制許可現場直播、公開傳送其表演、錄音錄像、複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和信息網絡傳播表演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廣播、轉播節目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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