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笞刑

古代“五刑”
笞刑(chī xíng),漢語動詞,始于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闆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闆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中文名:笞刑 外文名: 别名: 來源:《棰律》 詞性:動詞 始于:戰國時期 讀音:chī xíng

笞刑解釋

古代的一種刑罰。用荊條或竹闆敲打臀、腿或背。《新唐書·刑法志》:“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魯迅《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民國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别打屁股。”

如今笞刑

如今的笞刑隻限鞭刑,沿用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文萊、伊朗、約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蘇丹、斯威士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也門、津巴布韋及新加坡。

五刑之一

五刑既,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闆責打犯人背部。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遷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

(4)肉刑——指黥(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

(5)死刑——棄市(殺之于市,與衆棄之);戮(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再殺之);磔(裂其肢體而殺之);腰斬;車裂;吭(即坑,活埋);定殺(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處死);枭首(處死後懸其首級于木上);族刑(夷三族或滅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司法應用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于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隻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隻打臀部。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文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針對中國人,英國人因此而經常濫用,犯人受罰的過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圍觀,有人因為受笞刑所引緻的傷而死。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内仍繼續執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号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并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産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财産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

系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号“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闆,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由于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在馬來西亞,笞刑主要懲治毒犯、強奸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監獄中觸犯規定,不論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笞刑案例

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彼特·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内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費爾為首位被判處笞刑的美國公民,且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傳出外國人被判處鞭笞的事件。一名來自瑞士的IT顧問奧利弗·弗裡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當地做出塗鴉和破壞等行為,被新加坡初級法院判處監禁五個月和鞭笞3下。這件事也演變為國際間所矚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陸續有台灣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讨債,遭判鞭刑,根據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一名30歲陳姓台灣男子,因生意失敗,2010年7月被朋友介紹到新加坡從事暴力讨債,并招聚3名台灣人一同作讨債小弟,結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讨債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兩名姓吳及姓蘇的台灣男子,較早前亦分别被求處21及24個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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