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社會監督是指由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
體制特點
1、社會監督具有廣泛性。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國家監督所具有的運用國家權力的性質,但其在監督主體、客體、内容、範圍和影響上的廣泛性和普遍性,監督方式和途徑上的靈活多樣,使其成為法律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監督具有标志性。社會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完善程序,與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程度。
3、社會監督具有啟動性。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國家監督所具有的國家強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積極、主動的監督方式卻可能引發和啟動國家監督機制的運行,導緻帶有國家強制性的監督手段的運用,甚至産生強制性的法律後果。
途徑
要建立社會監督網絡,形成完善的社會監督工作機制。
公衆監督
公衆監督主要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不斷擴大公衆參與範圍,方便社會公衆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引導加強内部監督,保障職工群衆的監督權,鼓勵職工群衆監督舉報各類隐患;注重推廣有關地區和單位加強監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督實效。
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措施,加強管理,切實保障群衆的利益和權益。
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一社會主體貫徹法律為目的對其它主體行為所進行的幹預”。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督。
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采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建立完善輿論監督反饋機制。對新聞媒體有關的批評性報道,要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态度,實事求是地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并在報道後的2周内,将整改結果或查處進展情況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