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

鄰近關系
相鄰關系[1],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适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相鄰關系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2]
    中文名:相鄰關系 外文名:neighbouring relations 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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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紹

相鄰環境關系是在建立在相鄰關系的基礎上,又是對傳統相鄰關系的發展,文章從相鄰環境關系的特點出發,比較《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系,探析在相鄰環境關系上我國《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繼承和發展。 [關鍵詞] 相鄰關系 相鄰環境關系 物權法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曆史上迄今為止的惟一曾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法律草案,經曆了近13年的反複讨論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順利通過,并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物權法》比較科學地将《民法通則》、《擔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諸多已有立法中涉及的物權内容進行整合,使得這個法律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特别在相鄰環境關系上,繼承和發展了《民法通則》,可以說是部“綠色”的《物權法》。一、相鄰環境關系的涵義和特點相鄰環境關系是指基于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發生的一定範圍内的相鄰關系,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具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相應義務。具體而言,是“就環境污染和破壞而言,權利人因行使企業的營業權,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經營或從事開發建設活動而産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輻射、噪音、熱量、振動、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鄰人身體健康和财産的,如果超過社會容許限度,則構成權利濫用、環境侵權”。

關系特點

鄰環境關系是一種鄰地損害防免權,其是基于目前環境惡化的狀況,對傳統相鄰關系的發展。相對于一般相鄰關系,相鄰環境關系有如下特點:

(一) 相鄰範圍擴大傳統的相鄰關系是以不動産的相互毗鄰為前提而存在的,相鄰環境關系則不一定是嚴格的土地的連接,而主要是基于環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态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而發生的更大範圍的“相鄰”。這種“相鄰”意味着隻要他人不動産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産的使用産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産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産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

(二)客體的生态性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因為對人們有用、能定分止争才有成為法律客體的必要,因而判斷法律客體的條件即是否對主體有益。所以法律上的客體本身就是一種利益,而物、知識産權等不過是這種利益的載體。就相鄰環境關系而言,其客體當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鄰主體為充分利用其不動産所享有的利益。隻不過這種利益具有生态屬性,是因為各種環境要素對于主體的一種特定利益,也是因為環境保護相鄰權客體的這種屬性,才産生了“相鄰”範圍擴大的特性。

(三)利益的多元性傳統相鄰關系是一種利益衡平關系,但它所調節的主要是相鄰不動産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建立該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因素隻是界定相鄰關系的一項内容而非全部内容。在環境保護相鄰關系中,主要考慮的是怎樣才能滿足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鄰關系中,如果從經濟角度出發,可以考慮怎樣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經濟效益,也可以考慮怎樣使用房屋才能讓居住者舒适、安甯。對于舒适、安甯的考慮不僅是一種比人的物質生活需求更深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還包括有深刻的道德價值。因此,可以說環境保護相鄰關系是财産性因素與人格性因素的複合,是法律價值與道德價值的雙重體現。

(四)權利的複合性相鄰環境關系與一般相鄰關系一樣,是相鄰不動産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權利與消極權利的複合。

同時,它還具有基于環境保護的要求而出現的特殊權利的複合。其複合性可以歸納為:第一,物權調整規範與行為禁止規範的複合;第二,私法權利形态與公法權利形态的複合;第三,财産性權利與人格性權利的複合;第四,法定性與約定性權利的複合。

法律内容

《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系

(一)《民法通則》中的相鄰環境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對于相鄰關系的規定,主要見于《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第96-103條中規定了五種相鄰關系: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系;相鄰通行關系;相鄰防污防險關系;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其中的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系、相鄰防污防險關系以及相鄰通風、采光關系可以被細化為相鄰環境關系。《民法通則》隻是籠統的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精神,在相鄰方受到損害,也僅僅規定了三種承擔的責任的方式,而沒有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相鄰關系也隻規定了四種,且沒有反映保護環境要求,對于近年來不斷出現的環境污染、相鄰不動産之間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等糾紛,再加上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也比較低,僅依據這部法律和司法解釋是根本解決不了相鄰環境糾紛。

(二)《物權法》中的相鄰環境關系《物權法》對相鄰環境關系有明文規定,這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物權法》的“所有權篇”中,設立了相鄰關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協調不動産相鄰各方的利益關系,防止出現一方不正當行使不動産權利,損害相鄰權利人利益的現象,以實現相鄰各方共同生存、共同發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樓,應當注意到周圍居民的采光、通風等權利;工程施工時,應當盡量減少排放噪聲。 相鄰關系表現在許多方面,相鄰環境關系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産生的相鄰環境關系。《物權法》第89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物權法》第90條,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兩條規定不僅吸收了傳統民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而且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落實這些規定,有利于發展生産、方便生活,也為解決相鄰權利人之間的環境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繼承發展

《物權法》對《民法通則》在相鄰環境關系上的繼承和發展

(一)《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繼承

《物權法》第84條繼承了《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要求,以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上列原則要求,處理不動産相鄰關系中,應當注意充分發揮不動産的經濟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相鄰各方關系和諧,同時還應當注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物權法以私人自治為基本原則,以誠實信用為補充。不動産相鄰關系主要内容是容忍,即不動産權利人因相鄰關系而在行使其權利時受到某些限制,此即本條所謂的“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以不動産權利人的容忍義務為主要内容,從另一方的角度而言是一種權利,因此也稱為“相鄰權”。在相鄰關系的種類上,《物權法》繼承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種類,具體包括: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産生的相鄰關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産生的相鄰關系;因用水、排水産生的相鄰關系;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

(二)《物權法》對《民法通則》的發展

1、相鄰關系法律淵源《物權法》第85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本條規定了兩類相鄰關系的法律淵源:制定法和習慣。制定法包含法律和法規。涉及相鄰關系的法律,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污水排放問題。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在承包地内種植林木等給相鄰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補償。又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經過行政機關許可而實施的行為,如果損害相鄰不動産權利人,該權利人同樣可以基于相鄰關系主張采取相關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等。習慣是指不動産所在地的習慣。不動産所在地的習慣作為法律淵源,其前提是制定法對于相關法律問題沒有明确規定。例如,對于屋檐滴水,究竟如何處理妥當,各地習慣不同。在法律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既可參照各地習慣處理。對于習慣,應當注意其區域限制,同時還應當注意其時間限制,注意習慣在不同時期的變化,對于習慣内容,由主張該習慣之人負舉證責任。

2、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該條的通風,是指天然通風,不包括空氣交換機等設施進行的通風。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日照,是指太陽照射。近年來,随着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緻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基于“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既為重新界定和審視和諧的鄰裡關系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标準,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諸多擾鄰問題從道德層面上升到了法制層面。

3、排污相鄰關系《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該條是關于有害物質的規定,所謂有害物質就是固體廢氣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固體廢氣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的排放,關系公共環境,其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人類活動對生态環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大到全球的環境污染危機,小到相鄰關系之間的排污糾紛,而且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滞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産活動。因此,正确處理相鄰關系,有利于制止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保障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

4、《物權法》為環境資源立法留有空間總體上看,《物權法》作為一部财産法,對明晰産權關系、發揮物的效用、激發廣大人民創造财富的熱情将發揮巨大作用。對強化物權後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立法機關予以高度重視,在《物權法》中做了諸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規定。 但是,必須清醒認識到,《物權法》畢竟是一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産權為中心的财産關系的基本法律,它不可能承載更多的使命和責任,也代替不了環境資源立法。盡管《物權法》中做了一些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規定,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為了推進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今後必須進一步強化環境法治,而《物權法》第8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為今後環境資源法的制度創新留下了空間。

最後總結

總之,在《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系的提出及其發展對于我們今天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它既是相鄰關系制度适應時代要求的産物,又是實現公民環境權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還是規範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權法》第84條和第85條分别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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