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

病例

醫用名詞
[case of illness]醫療部門指某種疾病的實例。[1]病例,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和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記載于病曆上,由醫師簽全名。記錄一律用鋼筆(藍或黑)書寫,字迹清楚、用字規範、詞句通順、标點正确、書面整潔。如有藥物過敏,須用紅筆标明。病曆不得塗改、補填、剪貼、醫生應簽全名。
    中文名:病例 英文名:case 注音:bìng lì 釋義:某種疾病的例子

簡介

某種疾病的例子。某個人或生物患過某種疾病。就是這種疾病的病例。

書寫規範要求

一般要求

1、各種症狀、體征均須應用醫學術語,不得使用俗語。

2、病曆一律用中文書寫,疾病名稱或個别名詞尚無恰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藥物名稱應用中文;診斷應按照疾病名稱填寫。

3、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

4、度量衡單位均用法定計量單位,書寫時一律采用國際符号。

5、日期和時間寫作舉例1989.7.30.4或5pm。

6、病曆的每頁均應填寫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頁碼。各種檢查單、記錄單均應清楚填寫姓名、性别、病曆号及日期。

7、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病曆診斷必須有上級醫院的病理報告、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

門診病曆書寫要求

1、初診必須系統檢查體格,時隔三個月以上複診,應作全面體檢,病情如有變化随時進行全面檢查并記錄。

2、重要檢查化驗結果應記入病曆。

3、每次診療完畢作出印象診斷,如與過去診斷相同亦應寫“同前”。兩次不能确診應提請上級醫師會診,詳細記載會診内容及今後診斷計劃,以便複診時參考。

4、病曆副頁及各種化驗單、檢查單上的姓名、年齡、性别、日期及診斷用藥,要逐項填寫。年齡要寫實足年齡,不準寫“成”字。

5、根據病情給病人開診斷證明書,要記載主要内容,醫師簽全名,未經診治患者,醫師不得開診斷書。

6、患者需住院時,由醫師在病曆上寫明住院原因和初步診斷,記錄力求詳盡。

7、門診醫師對轉院患者應負責填寫轉院病曆摘要。

急診病曆書寫要求

原則上與門診病曆相同,但應突出以下幾點:

1、應記錄就診時間和每項診療處理時間,記錄時詳至時、分。

2、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等有關生命指征。

3、危重疑難的病曆應體現首診負責制,應記錄專業醫師的會診等内容。

4、對需要即刻搶救的患者,應先搶救後補寫病曆,或邊搶救邊觀察記錄,以不延誤搶救為前提。

住院病曆書寫要求

1、住院病曆由住院醫師或試用期醫師書寫,在主治醫師指導下進行。

2、對新入院患者必須書寫住院病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月經史、婚育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病曆小結、鑒别診斷、診斷及治療等,醫師簽全名。

3、住院病曆應盡可能于次晨查房前完成,最遲須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内完成。急症、危重患者可先書寫詳細的病程記錄,待病情允許時再完成住院病曆。

4、住院病曆必須由主治醫師及時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修改住院病曆應用紅墨水。修改後,修改者用紅墨水簽名。被修改六處以上者應重新抄寫。

入院記錄書寫要求

1、入院記錄是住院病曆的縮影。要求原則上與住院病曆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點突出,簡明扼要。

2、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書寫,應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内完成。

3、對既往史及系統回顧、個人史、婚姻史、月經、生育史、家族吏及體格檢查中與本病無關的資料可适當簡化,但與診斷及鑒别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資料必須具備。

再次入院記錄書寫要求

1、因舊病複發而再次住院的患者,書寫再次入院病曆和記錄。因新發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寫再次入院病曆和記錄,應按住院病曆和入院己錄的要求及格式書寫,可将過去的住院診斷列入既往史中。

2、書寫再次入院記錄時,應将過去病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後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與治療經過,詳細記錄于病曆中。對既往史、家族史等可從略,但如有新情況,應加以補充。

3、患者再次入院後,醫師應将上次入院記錄調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記錄之後。

4、再次入院病曆和記錄的書寫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曆和記錄。

其他記錄書寫要求

1、病程記錄:首次病程記錄應包括症狀、體征,診斷和診斷依據,初步診療計劃,重危患者觀察病情變化的注意事項。

病程記錄應包括病情變化(症狀、體征)、上級醫師對病情的分析及診療意見、醫技科室檢查結果、特殊治療的效果及反應、重要醫囑的更改及理由、會診意見及對原診斷的修改和新診斷确立的依據。

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記錄,一般病人每1-2天記錄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記錄一次,重危患者或病情突然惡化者應随時記錄。

2、交班醫師均需作出交班小結,接班醫師寫出接班記錄。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在病程記錄内。

3、決定轉院的患者,住院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院記錄,由組長審查簽字。

4、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記錄内容包括病曆摘要及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病情變化及治療經過、效果,出院時情況、出院後處理方案和随診計劃,由經治醫生書寫,并同時抄寫于門診病曆中,以便門診複查參考。死亡記錄的内容除病曆摘要、治療經過外,應記載搶救措施、死亡時間及原因,經治醫師書寫,組長審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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