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

環境稅

經濟手段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态稅(Ecological Taxation)、綠色稅(Green 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1]它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社會成本,内化到生産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時開征環境稅。2013年12月2日,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2]
    中文名:環境稅 外文名:Environmental Taxation 發布單位: 别名:生态稅 上報時間:2013年12月2日

簡介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态稅(Ecological Taxation)、 綠色稅(Green 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它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社會成本,内化到生産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 概念範圍環境稅包括對直接的污染物征的稅,比如碳稅、硫稅、污水處理費、垃圾稅等直接污染物。其次是對一些可能産生污染的産品征稅,比如說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車。

理論淵源

一般認為,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經濟學》中,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的理論問題。

庇古提出了社會資源适度配置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産要素在生産中的邊際私人純産值與邊際社會純産值相等,那麼該種生産要素在各生産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産值都相等,而當産品的價格等于生産該産品所使用生産要素耗費的邊際成本時,整個社會的資源利用達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優狀态,因此政府就應該采取征稅或補貼等措施加以調節。按照庇古的觀點,導緻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主體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一緻,從而私人的最優導緻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隻能由政府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

這種糾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後人稱之為“庇古稅”(Pigovian Taxes)方案。 

征稅目的

環境稅的征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這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境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産生了影響。

稅種由來

上世紀60年代,由于工業化的迅猛發展,許多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着日益嚴重的、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問題,使生存和發展都受到了嚴重威脅。加強環境保護,以稅收強制手段控制全球環境退化度問題,已成為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的核心問題。 

随着全球宏觀稅收比例的提高及稅收宏觀調控的區域一體化發展,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和綠色壁壘的宏觀稅收調控作用的突現,世界各國已逐步開始探讨有關生态環境保護的“綠色環境稅收”問題,促使經濟學家庇古的“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綠色環境稅收”理論得以實行,于是順應世界潮流的綠色環境稅收應運而生。 

為了從根本上使環境保護得到長遠的保障,增強民衆的環保意識,世界經濟學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經濟”問題時,提出了“綠色環境稅收”新概念。使稅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賦予了新的職責,即增加了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的新内容。 

根據一般性概念,綠色環境稅收是國家政府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憑借稅收法律規定 ,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地取得财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主體的宏觀稅收調控職能,是一種既重經濟效益又兼顧公平的環境經濟政策手段。

經曆階段

環境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濟思想主要來源于庇古稅。從國外環境稅的具體應用來看,大體經曆了三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其産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隻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産品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和二氧化硫稅等紛紛出現。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财政功能。

3、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于環保的财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

稅種類型

環境污染稅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四類,因而環境(污染)稅也相應地分為以下四類:

廢氣和大氣污染稅

對廢氣征稅較常見的有對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稅、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以二氧化硫稅為例,美國已在70年代就開征了二氧化硫稅。根據其《二氧化硫稅法案》的規定,二氧化硫的濃度達到一級标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征稅15美分;達到二級标準地區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稅;二級以上地區則免征。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瑞典、法國等國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稅。

廢水和水污染稅

廢水包括工業廢水、農業廢水和生活廢水。許多國家都對廢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稅。如德國從1981年開征此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稅率。又如荷蘭按“人口當量”(相當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數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費也屬水污稅性質。

固定廢物稅

固定廢物按來源可分為工業廢棄物、商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各國開征的固定廢物稅包括一次性餐具稅、飲料容器稅、舊輪胎稅、潤滑油稅等。意大利1984年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對所有的人都征收,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稅

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過人和動物的承受能力,從而妨礙人或動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種現象。噪音稅有兩種: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國規定,對使用洛杉機等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稅,稅款用于支付機場周圍居民區的隔離費用;二是根據噪音排放量對排放單位征收,如日本、荷蘭的機場噪音稅就是按飛機着陸次數對航空公司征收。

生态破壞稅

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稅等,法國在1969年開征此稅,規定為城市規劃或工業建設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頃繳6000法郎的稅;其他情況每公頃繳3000法郎的稅。比利時1993年通過的“生态稅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生态稅,适用于飲料包裝、可處理的剃刀和照相機、農藥、紙張及電池等産品。

案例

愛爾蘭

愛爾蘭政府為遏制塑料購物袋的瘋狂使用,減少白色污染,對每一個塑料購物袋征收相當于13美分的稅。所收資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環保基金用于環境保護項目。實踐表明,這種做法對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驟降了90%。同時,該稅收還為愛爾蘭的環保項目籌集了一筆可觀的資金,國民環境意識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蘭

芬蘭政府準備用3年時間将垃圾稅提高近1倍,以減少全國的垃圾量。根據這一計劃,芬蘭政府将每噸垃圾征收的稅額從15.14歐元增加到23歐元。到2005年,每噸垃圾稅将增至30歐元。根據有關部門規劃,到2007年 ,傳統的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徹底放棄,各種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餘垃圾也都會作為燃料生産熱能。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環境保護主要涉及空氣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其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為保護海洋環境,澳大利亞政府對遠洋捕魚給予稅收優惠。1997年,澳大利亞通過了《所得稅估算法案》,和322個農場主簽訂協議,通過減免農場主所得稅,促使農場保護樹木和水資源,保持生态不平衡。澳大利亞政府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旅遊企業保護森林,進行環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對其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通過減免所得稅的形式,鼓勵個人、法人節約用水、有效用水。

荷蘭

荷蘭在制定環境稅時充分考慮到對同一種産品的不同消費行為征稅将對環境産生不同的影響,因而大都對影響環境不大的行為作出一些減免稅的規定,較好地發揮了保護環境的功能。荷蘭特别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超額糞便稅、狗稅等。從實踐看,該國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在環境稅的征收管理上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靈活性,并充分協調了稅務部門和各環境、資源部門的配合,保證了荷蘭環境稅征收的高效率。

中國發展

階段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自2007年開始進行環境稅研究,對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提出了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已經确定了湖北、湖南、江西、甘肅4個環境稅試點地區,稅率及範圍待定。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曾提出了分三個階段推進的中國建立相關環境稅制路線圖和具體時間表。

第一階段,用3~5年時間,完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盡快開征獨立環境稅,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廢水排放都将是環境稅稅目的可能選擇。

第二階段,用2~4年時間,進一步完善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和稅收政策。擴大環境稅的征收範圍。如果環境稅沒有在第一階段開征,需要在此階段開征。

第三階段,用3~4年時間,繼續擴大環境稅的征收範圍。結合環境稅稅制改革情況,進行整體優化,從而構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環境稅制。

2011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确提出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具體措施,大力發展環保産業,把環境保護列入各級财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和其他财稅優惠措施。

環境稅試點初期有一個先易後難的過程,環境稅一開始推出來的時候,首先隻對某幾項污染物征稅。同時,針對相關污染對老百姓征收的稅費,還是會按照目前已經有的辦法來執行。因此将要開征的環境稅,它的征稅對象基本上是以企業為主,而非個人。

審核

2013年12月,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長蘇明表示環境稅的征收應以稅務部門為主,環保部門進行配合。環境稅應作為共享稅來征收,建議地方政府為主體,享有80%-90%。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範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音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中國現狀

發布背景

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農業部今日聯合發布《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數據顯示,2007年度全國廢水排放總量2092.81億噸,廢氣排放總量637203.69億立方米。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說,關于環境稅的問題,财政部、稅務總局和環境部一直在進行研究,現在已經有了一些基本的考慮。這次普查将會為研究環境稅提供更好的數據支持。

兩年多來,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普查工作機構的共同努力,共動員57萬人,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較圓滿完成了國務院确定的普查任務。這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進一步摸清了我國四大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初步建立了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為污染源的管理及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台奠定了基礎,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以及制定“十二五”環保規劃提供了豐富的基礎信息。 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及各界的廣泛參與,進一步提高了全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說,污染與經濟發展在學術界裡被認為是有一個曲線的關系,根據發達國家走過的路子看,人均8000美元的時候,污染達到峰值,之後開始下降。由于中國走的是不同于發達國家走過的經濟發展的路子,所以中國有可能在人均3000美元的時候将出現峰值,之後開始下降。

方案出爐

金融危機爆發後,我國加快了産業結構調整的力度,而國際輿論對我國節能減排的壓力也在進一步加大,環境稅出台的時機、背景和内外部環境終于成熟。

2008年初,我國相關部委即開始聯手研究環境稅開征工作。2010年7月,環境稅征收方案初稿已經出爐,2013年開征的時間表也已經初步确定。

根據方案,在全國範圍内開征資源稅前,相關部門在讨論一緻後,會先選擇部分重點城市進行試點。據悉,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市都可能成為環境稅試點地。試點方案成熟後,将加快環境稅立法的推進。

權威人士表示,環境稅初稿在形成前,共有三個備選方案。而最終方案的中選是由于其設計原理更接近環境稅的本質:将市場主體的環境污染成本消化到市場價格之中,即把成本變成稅率,最終實現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目的,同時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

實施時間

2010年8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表示,環境稅研究已取得階段性成果,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将向國務院提交環境稅開征及試點的請示。

至于環境稅實行的具體時間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曾提出了分三個階段推進的中國建立相關環境稅制路線圖和具體時間表。

第一階段,用3~5年時間,完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盡快開征獨立環境稅,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廢水排放都将是環境稅稅目的可能選擇。

第二階段,用2~4年時間,進一步完善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和稅收政策。擴大環境稅的征收範圍。如果環境稅沒有在第一階段開征,需要在此階段開征。

第三階段,用3~4年時間,繼續擴大環境稅的征收範圍。結合環境稅稅制改革情況,進行整體優化,從而構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環境稅制。

同意征收

我國環境保護制度雖然對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總體效果并不理想。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專門的環境稅法,發揮環境稅對減少環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态、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社會和諧和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

财政部相關部門贊同代表提出的适時開征環境稅的建議,全國人大财經委員會建議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等部門研究開征環境稅方案的同時,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抓緊環境稅法的論證評估工作,适時提出立法建議。

各國現狀

發達國家典型的環境稅主要有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

加拿大

加拿大對一次性固體飲料容器征費并收取押金。在銷售飲料時,向消費者征收環保費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個瓶子的征稅額度從0.05~0.30加元不等,到歸還空瓶時退還押金,環保費留存,用于對一次性飲料容器的處理。這種措施減少了亂扔飲料包裝現象,保護了自然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廢物的産生。因為使用空調時會污染環境,而清除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錢的。因此在購買空調時,購買者必須交一部分額外的環境稅,每一台空調的價格都已經包含了環境稅。誰造成的污染誰出錢來清除,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聯邦稅法中,有些規定鼓勵納稅人投資用于環境保護的項目與設備。對這類項目的成本可适當抵扣收入,對節約能源、減少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的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以減少企業納稅。

愛爾蘭

愛爾蘭政府為遏制塑料購物袋的瘋狂使用,減少白色污染,對每一個塑料購物袋征收相當于13美分的稅。所收資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環保基金用于環境保護項目。實踐表明,這種做法對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驟降了90%。同時,該稅收還為愛爾蘭的環保項目籌集了一筆可觀的資金,國民環境意識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蘭

芬蘭政府準備用3年時間将垃圾稅提高近1倍,以減少全國的垃圾量。根據這一計劃,芬蘭政府将每噸垃圾征收的稅額從15.14歐元增加到23歐元。到2005年,每噸垃圾稅将增至30歐元。根據有關部門規劃,到2007年,傳統的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徹底放棄,各種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餘垃圾也都會作為燃料生産熱能。

中國香港

2007年5月下旬,中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環境保護署公布塑料袋稅建議方案。方案提出,為保護環境,減少塑料袋的使用量,香港政府拟開征購物塑料袋稅,此稅最快明年底實施,香港市民屆時在超級市場或便利店等購物,使用每個塑料袋需繳納0.5元港币稅款。該稅款由店鋪負責代收,每季度向政府上交,如果店鋪違規,私吞稅款或為避免生意受影響而代客繳稅,最高可被罰款20萬港元。香港環保署将成立小分隊突擊巡查店鋪。對于拒付塑料袋稅的市民,“等同于買東西不付錢,店鋪可報警處理”。

美國

1971年,美國國會引入一個關于在全國範圍内對向環境排放硫化物征稅的議案,并在1 987年建議對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稅。自此以後,美國政府逐步把稅收手段引進環保領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主要有對損害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汽油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和費用(如卡車、拖車消費稅,輪胎稅等)、開采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費)、二氧化硫稅、環境收入稅等,還有較多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從征收管理看,美國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非常嚴格。它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繳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納入普通基金預算和信托基金,後者再轉入下設的超級基金。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環境保護主要涉及空氣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其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為保護海洋環境,澳大利亞政府對遠洋捕魚給予稅收優惠。1997年,澳大利亞通過了《所得稅估算法案》,和322個農場主簽訂協議,通過減免農場主所得稅,促使農場保護樹木(植樹、不伐樹)和水資源,保持生态不平衡。澳大利亞政府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旅遊企業保護森林,進行環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對其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通過減免所得稅的形式,鼓勵個人、法人節約用水、有效用水。此外,為減少環境污染,政府還向法人和個人開征了具有準稅收性質的垃圾費和水處理費。垃圾費和消息理費屬于地方政府(市)收入,各地政策不盡相同,有的以房産的價值為繳費依據,有的以房産的面積為繳費依據,有的以其他方式征收。如布裡斯本市,以垃圾桶的數量征收垃圾費,商業單位以廁所數量和用水量征收水處理費,工業單位以廁所數量和廢水量征收水處理費,個人以家庭為單位收取固定費用。

荷蘭

荷蘭在世界上以環境優美著稱,是OECD國家中環境稅開征較早的一個國家。荷蘭環境稅大都屬于特定目的的稅收,特點是以小稅種為主,各種環境稅的稅率規定得十分明确和詳細,稅種繁多并且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蘭環境稅制的完善和迅猛發展,環境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加大,從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時,荷蘭環境稅大都是專門目的稅,所以其稅收收入大都作為專用基金,專款專用,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另外,荷蘭在制定環境稅時充分考慮到對同一種産品的不同消費行為征稅将對環境産生不同的影響,因而大都對影響環境不大的行為作出一些減免稅的規定,較好地發揮了保護環境的功能。

荷蘭特别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超額糞便稅、狗稅等。從實踐看,該國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在環境稅的征收管理上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靈活性,并充分協調了稅務部門和各環境、資源部門的配合,保證了荷蘭環境稅征收的高效率。

波蘭

波蘭從1970年開始設立環境稅與資源稅,當時的目的是為了激勵污染者調整其行為。但由于開始時稅率較低,特别是一直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産、消費對價格信号的反應都很微弱,環境稅并不能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更多的是發揮了為環境投資和污染削減項目籌集資金的作用。其後,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對環境稅進行了改革,稅率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征收系統也得到了加強。 環境稅是指對環境保護有積極影響的環境稅費。

環境稅的概念可分為狹義、中義、廣義三種。狹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就是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的範圍、程度,而對導緻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的特别稅種。中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是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包括自然資源、環境容量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和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這種觀點認為,環境稅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稅和環境容量稅。廣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是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這種觀點認為,環境稅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等,還包括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目的而籌集資金的稅收,以及政府影響某些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的稅收手段。

意義

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産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确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标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非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态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

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産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态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幹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範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财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杆,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

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産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産經營行為或産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争。

公平競争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别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别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别企業生産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将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産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争。 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産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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