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現象

王海現象

消費市場中的打假現象
王海現象,即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其中的“假”是假貨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費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購買,是因為價錢便宜。冒牌僞劣商品具有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把假貨與正品比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王海現象 人物:王海 手段:知假買假、通過訴訟索賠 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社會效應

毋庸諱言,“王海現象”對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遏制制假貨蔓延無疑有着積極意義,但是,“王海現象”引出的法律問題卻更值得人們深思。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功能角度看,知假買假索賠行為應當受到該法的支持與保護;從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應将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納入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保護;從立法的角度看,應當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将知假買假索賠直接規定在該法之中,使這種對造假活動的監督行為合法化。

“王海現象”曆經數載,相關判決迥異。縱觀該現象,其核心問題不過是王海一類“購假索賠”者是否為消費者。

演義

1995年3月,山東無業青年王海,從消法第49條規定發現了謀生的機會,他四處購買假貨然後向商家索取雙倍賠償。由于他的打假行為帶着鮮明的牟利動機,一時間在社會上引發熱烈争議。中消協支持他,同年12月,他獲得了中國第一個“消費者打假獎”;《南方周末》記者發表專欄文章《郭振清與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鋒式打假”的高風亮節的同時,從“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效果的角度為王海辯護。

1995年底,“王海現象”的出現,引發了許多争議。比如說購假索賠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一種不道德行為,對國有大商場的打假是不是會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購假索賠中與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頭一兩年中,由于有關方面的積極表态,當然也是因為廣大消費者第一次看到了這樣一種懲治假冒僞劣的獨特利器而感到興奮和鼓舞,這些争議更多地來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決中,形勢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何山主動“以身試法”,在北京購買了一幅假冒徐悲鴻的奔馬圖,随後起訴到法院。

判決結果不僅讓商家作出雙倍賠償,連何山請代理律師所花的律師費都責令商家支付了———讓敗訴方付律師費,似乎是一個聞所未聞的判例。對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訴伊勢丹商廈銷售無進口入網證的索尼無繩電話機一案,在媒體的高度關注下,一、二審接連勝訴,一時大快人心。

在這樣的鼓舞之下,中國出現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樣購假索賠的職業打假者,比如張磊、臧家平、葉光、喻晖、劉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時間裡,這些職業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樣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現象”發展到巅峰。

1997年似乎是個轉折點,這年底由王海等人發起的針對水貨手機的索賠乃至訴訟最後紛紛敗訴。此後,各地法院對王海和其他職業打假者索賠案的判決結果,呈現出“東邊日出西邊雨”的奇特景觀,甚至同一家法院對同一個原告、同一個标的物、同一種訴訟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

是年9月6日,華中某市某區法院同時作出3例關于購假索賠案的一審判決,原告的索賠請求全部予以駁回。判決書裡一緻出現了這樣一種頗為新穎的“本院認為”:

“原告在×天内購買大批量×××,其行為不具備直接消費的目的,是一種形式上的消費者,其實質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濫用,因而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仍應适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判決意味着即便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如果他一次或幾次購買了若幹數量的同類商品便提出索賠之後,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費者。這堪稱是對王海索賠的“釜底抽薪”。民法專家喬新生對此有評:司法權的擴張。

鑒于這一種現象,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和人士早已呼籲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或由全國人大對《消法》作出修改和補充。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檢察日報》公開作出如下表态:“無論是什麼樣的人,無論是何種情況,凡是确認所購買的産品是假冒僞劣産品,所提供的服務是欺詐性服務,就應當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即給予受害人雙倍賠償。”

在最高檢察院支持下,青島市檢察院于1999年6月對當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購假索賠的一起判決提起抗訴,結果是,2000年4月20日當地法院再審一審判決:維持原判。此案目前尚無最終定論。

還有一個讓個人打假者感到沮喪的是,作為消費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費者協會竟然也明确表态:個人打假不是消費者,其投訴、舉報一概不予受理。喪失了什麼?

很長時間來,職業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媒體對他們的強有力支持,打假者與售假者談判的一個籌碼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體投訴。”很多打假者打假時都有記者跟蹤采訪。

但是,打假者與新聞媒介的良性合作關系正在慢慢發生變化。今年年初,某報與“津成”聯手“設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的同時,媒體的客觀公正也受到質疑。

在此次“南甯事件”中,關于王海的新聞被當作娛樂新聞一樣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消息滿天飛,記者們在醫院門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個出了绯聞的明星。

但是,僅此而已,深層次的問題沒人關心。畢竟,這是一個浮躁的時代,與其與打假者一樣曆盡艱辛、深入細緻地去揭露假冒僞劣者,并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遠不如做幾篇打假名人的花邊新聞合算。

當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内部分化也給了媒體浮躁的理由。從劉殿林等人宣布與王海“割袍斷義”,到王海宣布不再從事個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間的合作精神已經不見了。以緻“南甯事件”中,當劉殿林等人專程到南甯問候王海時,卻引起了一連串的誤會和誤解,本有可能彌合的裂痕進一步擴大。

不止一次聽到關于打假者“素質不高”、“魚龍混雜”的指責。作為一個自發的群體,這自然在所難免。即使是王海,他對其他個人打假者的刻薄與蔑視注定了“割袍斷義”鬧劇的發生,他對媒體早期一片頌揚的陶醉與習慣,也注定了媒體一旦“倒戈”後他巨大的失落與憤懑。此後,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評王海拿造假者的“紅包”是“黑吃黑”;有人懷疑王海可能在同行業競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則在這些質疑聲中檢讨和校正自己,選擇合法、有利的路徑去發展他的事業(也不妨叫“商業”)。

實例

作為一個原本隻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王海絕對是個異數,他早已催生出衆多的仿效者。在“王海現象”出現之後,公益打假、公益訴訟成為20世紀末中國的嶄新詞彙。福建龍岩的丘建東屢次針對公用電話亂收費,去打幾毛錢、一兩塊錢的官司;鄭州打工青年葛銳針對火車站候車室亂收幾毛錢的入廁費,與堂堂鐵路局一再提起訴訟,敗而不懈,較真到底。他們以其“不經濟”的訴訟方式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部分權益,同時更将“王海現象”的精髓發揮得淋漓盡緻。

“王海現象”最直觀的一個結果是促進了一些國有大中型商場從假冒僞劣天堂脫胎換骨的進程。當王海在天津對無入網證的無繩電話機提起訴訟的時候,當衆多個人打假者紛紛出擊“菌必治”的時候,所到之處,同類僞劣産品一時銷聲匿迹。相對于政府職能部門的“正規軍”打假來說,個人打假作為“遊擊隊”,其直接作用可能顯得微乎其微,但他們對于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催醒、激勵、鼓舞,卻有其獨特的作用。

南甯事件後,記者曾就這個問題請教北京的何山老師,他對于王海的近況已比較生疏,但他十分鎮定地說,隻要《消法》第49條沒有改,個人打假者就一直可以繼續下去。

個人打假群體中,仍不乏一批執著打假并日益自我完善的真正英雄,他們有的和王海一樣也開了公司,但仍未放棄個人打假索賠,他們也獲得了或多或少的利潤,沒有像一些前行者一樣,因“彈盡糧絕”、心力交瘁而成為個人打假舞台上的匆匆過客。

仔細分析這些個人打假的“不倒翁”,可以發現他們有3種打假的生存方式:

一是純粹的個人打假,看準對象,備足證據,每次購買數額不大的假貨,在與商家的“私了”(協商)中獲取短平快的效益——他們不僅要防備商家的抵賴甚至報複,還要小心避免一旦告上法院後被法院否認其消費者身份帶來的困境;

二是公司打假,在積累了相當的調查能力之後,接受廠家的委托,幫助廠家調查假貨源頭,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政府部門聯手打假;

三是兩者相結合,一邊從事公司打假業務,一邊有選擇地打假索賠,借此赢得媒體和輿論的支持,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即便在這兩年的困難時期,當初一度負債累累的臧家平、葉光等人,目前也已“脫貧”。

個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來自于民衆和假冒僞劣,假冒僞劣泛濫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轉,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懼、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會消失,個人打假者作為政府打假的補充力量的作用也永遠不會喪失。

《南方周末》記者曾對王海笑言,你現在已經被“毀容”了。王海一臉苦笑:我知道,無所謂。轉而又一本正經地說:”我們最大的作用就是啟蒙,這個作用早已實現,我沒有太多的奢求。“

現在,個人打假形勢更加惡化,作為“王海現象”的“開山師祖”,王海本人也已被部分“毀容”,并一再聲稱退出個人打假領域的時候,個人打假的路還能走多遠?

即便王海走了,“王海現象”仍将繼續。

上一篇:一村一品

下一篇:基金老鼠倉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