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頁

版權頁

版權說明的書頁
版權頁一般安排在正扉頁的反面,或者正文後面的空白頁反面。[1]文字處于版權頁下方和書口方面為多。版權文字書名字體略大,其餘文字分類排列,有的設計并運用線條分欄和裝飾用。起着美化畫面的作用。圖書版權頁,是一種行業習慣稱呼,是指圖書中載有版權說明内容的書頁。在國家标準中,它實際上是圖書書名頁中的主書名頁背面。[2]
    中文名:版權頁 外文名: 别名: 位置:一般安排在正扉頁的反面 字體:略大 國家标準:主書名頁背面 出現位置:書名頁的背面、封三或書末

簡介

版權頁是後台角色,包括了書名、作者、編者、評者的姓名;出版者、發行者和印刷者的名稱及地點;書刊出版營業許可證的号碼;開本、印張和字數;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和印數;統一書号和定價等等。

國家标準

1、範圍

規定了圖書書名頁上的文字信息及其編排格式。

2、引用标準

GB/T788—1999圖書雜志開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1245l一200l。圖書在版編目數據

3、定義

書名頁:圖書正文之前載有完整書名信息的書頁,包括主書名頁和附書名頁。

主書名頁:載有本冊圖書書名、作者、出版者、版權說明、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版本記錄等内容的書頁,包括扉頁和版本記錄頁。

附書名頁:載有多卷書、叢書、翻譯書等有關書名信息的書頁,位于主書名頁之前。

作者:對圖書知識内容或藝術内容的創作、編纂、翻譯等負直接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出版者:對圖書的編輯、出版和發行負責的機構或組織。

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在圖書出版過程中編制,并印制在圖書上的書日數據。

4、主書名頁

扉頁:提供圖書的書名、作者、出版者,位于主書名頁的正面,即單數頁碼面。

書名:書名包括正書名、并列書名及其他書名信息。正書名的編排必須醒目。

作者:作者名稱采用全稱。翻譯書應包括原作者的譯名。多作者時.在扉頁列載主要作者,全部作者可在主書名頁後加頁列載。

出版者:出版者名稱采用全稱.并标出其所在地(名稱已表明所在地者可不另标)。

版本記錄頁:提供圖書的版钗說明、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和版本記錄。位于主書名頁的背面,即雙數頁碼面。

版權說明: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可标注版權符号,并注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及首次出版年份。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上部位置。

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的選取及編排格式執行GB/T12451的有關規定。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中部位置。

版本記錄:提供圖書在版編目數據未包含的出版責任人記錄、出版發行者說明、載體形态記錄、印刷發行記錄。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下部位置。

出版責任人記錄:責任編輯、裝幀設計、責任校對和其他有關責任人。

出版發行者說明:出版者、排版印刷和裝訂者、發行者名稱均采用全稱。出版者名下注明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也可加注電話号碼、電子信箱或因特網網址。

載體形态記錄:參照GB/T788列載圖書成品幅面尺寸。列載印張數、字數。列載附件的類型和數量,如“附光盤1張”。

印刷發行記錄:列載第1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時間。列載印數。列載定價。

5、附書名頁

附書名頁列載叢書、多卷書、翻譯書、多語種書、會議錄等的信息。

叢書:列載叢書名、叢書主編。

多卷書:列載多卷書的總書名、總卷數、主編或主要作者。

翻譯書:列載翻譯書的原作書名、作者、出版者的原文,出版地、出版年及原版次,原版權說明,原作的ISBN。

多語種書:列載多語種書的第二種語種及其他語種的書名、作者、出版者。

會議錄:列載會議名稱、屆次、日期、地點、組織者。

附書名頁的信息一般列載于雙數頁碼面,與扉頁相對。必要時,可以使用附書名頁單數頁碼面,或增加附書名頁。

不設附書名頁時,附書名頁的書名信息需列載于扉頁上。

曆史演變

中國傳統圖書的版權頁(亦稱牌記、墨圍)早在南宋中葉就産生,如眉山程氏刊印的《京都事略》一書後有“眉山程舍人宅刊印,已申上司不許覆闆”,是迄今為止被發現的世界上最早印在書上的保護版權文字。而具備現代意義的版權頁出現在本世紀初,至今已有近百年的曆史,若以發展的眼光對現代版權頁的内容和形式稍作分析,看出版權保護的曲折曆史,也能感受到每一時代的政治文化氣氛和書籍裝幀藝術的魅力。

現代版權頁的出現,魯迅先生說:“中國現行之版權頁,仿自日本,實為彼國維新呈報于諸侯爪牙之餘痕……”1901年前後,上海的作新社圖書局在日本印刷了許多書拿到國内發行,這些書都采用了日本的版權頁格式,對書名、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等項目都有詳細記載,受其影響,國内各出版社紛紛仿行,廣智書局1902年出版的《歐洲十九世紀史》和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日本明治學制沿革史》的版權頁,是初期的代表作。版權頁上印有“版權所存翻印必究”字樣,标志着版權保護意識的興起。如果說這隻是在形式上沿襲他人的話,那麼嚴複著《英文漢诂》的版權頁(亦有可能是書名頁)則是自覺保護版權的例證,最後一行為“AllRightsResetved”(擁有全部權利),還貼有“侯官嚴氏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的版權證。嚴複當時影響頗大,他的著譯自然是暢銷書,這種形式的版權頁的出現也是保護出版社利益和作者利益的必然。

1906年《大清印刷物專律》有明文規定:“凡印刷人不論印刷何種物件,務須于印刷物體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在”,這一專律在本質上是為了控制思想言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現代版權頁的發展有推波助瀾之功。

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著作權法,1930年又有出版法,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于其末幅記載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1937年修正出版法第十八條又增加著作人姓名這一項。這些法律使現代版權頁在著錄項目上日趨完備,版權頁内容也進入定型時期,而從形式上看,則顯得五花八門,各具特色。從這種多姿多彩中,也能明顯看出版權頁上的各個項目也不是随意地堆積排列,而是經過一番設計的。大多談中國現代書籍裝幀藝術史的,多側重封面版式等的設計,很少有人注意到這一角落,筆者認為現代的編輯和出版家在這方面作了可貴的探索。邵洵美先後辦過金屋書店和時代圖書公司,所出書十分講究,姜德明先生在《餘時書話》中稱他是“一位熱衷于書刊藝術的實踐家”;巴金先生主辦的文化生活出版社所出各書,都有他細心設計的功勞,似受法國書籍裝幀風格的影響,版權頁内容豐富,但多而不亂,有疏朗之味,與其封面設計氣韻相通。魯迅先生在裝幀藝術上的造詣已為世人公認,從他對版權頁的設計亦可稍窺其功力。譬如《北平箋譜》的版權頁,他和鄭振铎先生商讨數次,可見《魯迅全集》《書信》中(1933.9.29;1933.11.3;1934.3.3;1934.3.13)的記錄,出《十竹齋箋譜》時,“我想返回另出新樣,于書之最前面加一頁,大寫書名,再用小字寫明借書人及刻工等等,如所謂‘牌子’之狀,亦殊别緻也。”魯迅先生從書的内容出發,對中國傳統裝幀藝術加以吸收提煉,從而形成有古樸之風的中國古籍版權頁新樣式。

版權頁在形式上各行其是,但在版本記錄和版權保護上都有共同之處,如對初版再版的時間等項目都有明确記錄,還特别強調“版權所有”“有著作權不準翻印”,可見版權保護至少在形式上已形成一一種共識。現代出版家在版權保護上也很有分寸,如趙家壁先生主編的《中國新文學大系》,其中第一集是胡适編選的《建設理論集》,有蔡元培總序,胡适寫的導言,因此反映在書名頁背面的版權頁上,除有“一九三五、八、三十付排一九三五、十、十五初版”,以及“N0.35”(可能是良友版圖書編号)外,在花邊方框裡印有“總序導言版權所有不準翻印”,其他九集版權頁上隻印有“導言版權所有不準翻印”,可謂泾渭分明,前輩出版家的這種實事求是的精神,堪稱後世典範。值得一提的是,《大系》中由魯迅、洪昇、郁達夫、茅盾編選的四集的版權頁下端還印有“中央宣傳委員會圖書雜志審查委員會審查證審字第××××号”,在鄭伯奇編選的小說三集版權頁上則有“本書選材已送審通過導言因奉審查會八月五日通告免審”,而此書1935年6月10日付排,同年8月15日初版,從中可見國民黨政府對這些傾向性很明顯的作家的扼制,也可見出版家在下面緊鑼密鼓地安排策劃。

一些作者為了保護版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版權頁上也存留着相關的迹象,如著作權印花,嚴複的《英文漢诂》版權頁上有,魯迅先生的著譯的版權頁上也有,是蓋有魯迅二字陰文印章的印證,在緻趙家璧、李小峰、孫用的信中均有提及。他采取此法也是事出有因,“上海真是流氓世界,我的收入,幾乎被不知道什麼人的選本和翻版剝削完了。然而什麼法子也沒有。不過目前于生活還不受影響,将來也許要弄到随時賣稿吃飯。”由于當時的著作權法保護力度不夠,作家的這些措施在翻版盜印濁流前也顯得勢單力薄。魯迅在與鄭振铎合作印制《北平箋譜》時,因為書印後印版存放在紙鋪,為保證他們的出版物的質量,也想了一些辦法。“所以第一次我們所監制者,應加以識别。或序跋等等上不刻名,而用墨書,或後附一紙,由我們簽名為記(樣式另拟附上),此後即不負責。此非意在制造‘新古董’,實因鑒于自己看了翻版之《芥子園》而恨及創始之王氏兄弟,不欲自蹈其覆轍也。”唐弢先生在《晦庵書話》中稱其所得一本即有魯迅、鄭振铎兩人的親筆簽名。也有為了廣泛傳播而聲明放棄版權的,如葉伯和《詩歌集》 (1920年5月初版)在1922年5月再版的版權頁上印有醒目的“不禁轉載”;魯迅先生1936年7月印行的《凱綏·珂勒惠支版畫選集》初版(僅印103冊)版權頁上有八字“有人翻印,功德無量”,這也似乎是對當時翻版盜印的惡劣風氣的一種諷刺。

轉型及背景

1949年2月解放軍進入北平以後,新中國的第一個全國性的出版機構——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在北平成立。它沿用延安解放社和新華書店的名義出書,版權頁極為簡略,隻有書名、作者、出版發行者和出版年月及定價,與傳統的版權頁相比,删略了“版權所有”等字樣。新中國成立後,雖未頒布著作權法,但也采取了一些保護措施。1950年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的《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有尊重著作權和出版權的規定,還指明“在版權上,對于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名稱等等,均應作忠實的記載”。解放前成立的一些大出版社在50年代初所出圖書的版權頁開始有轉化的趨勢。如中華書局的圖書,仍保留有“有著作權不得翻印”,格式無大的變化,但基本上無裝飾,而且在版權頁下方出現一行有關總目編号和印數的記載。

1951年以後,有關部門派胡愈之、周建人等組織制定著作權法,1955年草拟出《出版物的著作權保護條例》,因形勢變化、未獲通過。再加上1956年的公私合營,1957年的整風反右,以及後來批判資産階級法權等的沖擊,著作權的保護已基本止步不前。反映在版權頁上,就是“版權所有”等标志性的文字銷聲匿迹,這也是以後幾十年版權頁的基本樣式,以橫排最為常見,記錄内容清晰明了,設計也比較簡單。而台灣地區出版的圖書基本沿用二三十年代版權頁的範式,但也随着時代的變化,而新增添了不少内容。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頒發《關于圖書雜志版本記錄的規定》 ,1954年将其修訂為《關于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 ,1972年再作修訂,規定版本記錄主要包括五項内容:即書名(或圖片名);著作者(或繪制者)、編輯者、翻譯者的姓名(或筆名、單位名稱);出版者、印刷者和發行者的名稱;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統一書号、定價。而翻譯書籍,應加載原作者的國籍;原書名、原著作者名及原出版者名稱的原文;所據譯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為适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銷售和圖書發行管理,1988年1月起所有圖書都使用中國标準書号(GB5795—86),代替統一書号。1990年國家标準《圖書在版編目數據》 (GBl2451—90)規定版權頁上端應排印圖書在版編目數據(CIP),該數據由圖書在版編目标題(黑體)、著錄數據、檢索數據、其他附記四大段組成。1991年又有規定,從當年9月1日起在版權頁上須加注出版社重新登記号,即“(地區)新登字×××号”。否則視為非法出版物,這同“書刊出版營業許可證出×××号”,有異曲同工之處。

1991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施行,1992年7月1日中國分别參加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組織,這兩個公約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在我國生效。

國内一些出版社的圖書,如作家出版社開始在圖書的版權頁上印有“作家版圖書,版權所有,盜印必究”字樣,但絕大部分圖書還沒有在版權頁上加印著作權所有的标志(據說有關部門正着手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出版社和作者在以其他相關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參加國際性的版權組織,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因此翻譯出版外國作品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子工業出版社1994年版《湯姆·斯旺C++編程秘訣》的版權頁上有記載:“本書英文版由美國SamsPublishing出版,中文版于1994年8月由MacmillanPublishing授權電子工業出版社在中國獨家出版。未經出版者書面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複制或抄襲本書内容。”這段文字既說明此書是合法的授權出版,又強調中文版版權的不可侵犯,可謂源清本正。

存在的問題

(1)版本記錄不太完善。

前輩出版家趙家璧在80年代就四川人民出版社重版師陀《結婚》 ,在版權頁上僅印“1982年4月第一版”一行字,而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這種不交待初版本的出版年月和出版地(《結婚》,1947年6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有可能使青年讀者誤認為是作者新出的作品,并說一本書的生命史應記錄在版權頁上,“所以國外的版權頁,初版本、修訂本、移交另一出版社的新版本或紙面本,樣樣都作說明……這樣做的好處,一則尊重出版的曆史,二則對文學史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料。看來這些都是小事,但也同如何尊重曆史,如何保護著作權都是不無關系的。”10多年過去,眼下許多出版社在重印解放前著作時,版權頁上仍無此記載,甚至前言、後記中也無說明。

(2)通訊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交待不清。

出版社應當在這方面做些細緻的工作,從而方便讀者、出版社、印刷廠、發行者四者之間的相互聯系。台灣的一些版權頁和國内一些出版社(如金盾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的版權頁,值得仿效借鑒。

(3)版權頁的位置和設計。

國内圖書版權頁大都居無定所,或在正書名頁背面,或在正文後的某一頁,或在封底,翻檢查找不太方便;而國外圖書版權頁印在正書名頁的背面,兩者相互呼應,成為一體。按照國家标準GBl2450--90《圖書書名頁》采用國際标準ISO1086—87《圖書書名頁》的規定,版權頁應排在主書名頁背面。既然有國際國内标準可以參照,為什麼不讓版權頁安家落戶呢?版權頁作為書籍整體的一部分,它應該是美的,而有的出版社因圖書價格調整在版權頁上粘貼塗改,損害了版權頁的美感和版權頁的嚴肅性。

(4)版次印數的殘缺。

據來自出版社的解釋,版權頁上不标印數是為了防止不法書商的盜版,因為出版社推出銷路較好的圖書,一些不法書商往往先看印數,如果首次印數不多,無法立刻使圖書市場飽和,他們就搶時間發排盜印,趕在出版社第二次印刷前占領書市。但不注明版次印數卻帶來了一些不良後果,首先是使管理部門掌握圖書的有關數據不夠完備,給管理帶來混亂;其次是有可能會給作者帶來潛在的侵權後果,假如某書明明出版10萬冊。出版社向作者虛報印數稱隻有5萬冊,作者的權益就受到明顯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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