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強化劑

營養強化劑

提高食品營養價值的過程為食品營養強化的藥
根據營養需要向食品中添加一種或多種營養素或者某些天然食品,提高食品營養價值的過程為食品營養強化,或簡稱食品強化。這種經過強化處理的食品稱為強化食品。所添加的營養素或含有營養素的物質(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稱為食品營養強化劑。我國《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是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
  • 中文名:營養強化劑
  • 外文名:
  • 别名:
  • 分類: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

種類

食品強化劑主要包括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三類。此外也包括用于營養強化的天然食品及其制品,如大豆蛋白、骨粉、魚粉、麥麸等。礦物質類,如鈣、鐵、鋅、硒、鎂、鉀、鈉、銅等;維生素類,如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C、B族維生素、葉酸、生物素等;氨基酸類,如牛磺酸、賴氨酸等;其他營養素類,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膳食纖維、卵磷脂等。

注意事項

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并非每種産品都需要強化,強化劑的使用要有針對性,使用強化劑通常應注意以下幾點:

(1)強化用的營養素應是人們膳食中或大衆食品中含量低于需要量的營養素;

(2)易被機體吸收利用;

(3)在食品加工、貯存等過程中不易分解破壞,且不影響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4)強化劑量适當,不緻破壞機體營養平衡,更不緻因攝食過量引起中毒;

(5)衛生安全,質量合格,經濟合理。

改善措施

從2002年開始,國家在小麥面粉中實施微量營養素強化工作。國家公衆營養改善項目辦公室在甘肅蘭州和河北承德兩地開展了西部退耕還林補助面粉營養強化試點工作,取得較好效果。而采用在食品中添加微量營養素以改善公衆營養不良的做法,已為世界八十多個國家所認可。已有五十多家面粉加工企業開始生産添加有微量營養素的營養強化面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種添加有微量營養素鐵、鋅、鈣和4種維生素的面粉,将會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所接受。

除了營養強化面粉以外,國家又先後推出了維生素A強化大豆色拉油、鐵強化醬油、營養強化大米等食品。加碘鹽的強制推廣,已經使我國的碘缺乏病患者每年減少數百萬人。通過食品的營養強化來防治某些疾病的效果不僅局限于此,我國克山病區、大骨節病區在食鹽中強化硒以預防克山病、大骨節病效果顯着,發病率明顯降低。北京市兒童佝偻病發生率較前顯着降低,這與近年來在北京大力推廣AD奶有關。為了降低貧血、缺鋅的發病率,一些補鐵、補鋅的食品上市,獲得了較好的效果。實踐證明,食品的營養強化是改善國民營養狀況的有效途徑。食品營養強化工作經過20年的發展,雖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較晚,法規和标準體系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生産技術尚不成熟,仍存在着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有法規政策和社會監督層面的,也有生産技術層面的。

1989年,衛生部對北京兒童營養食品的質量進行了檢測,1992年又對全國營養食品質量進行了檢測。兩次檢測的結果表明,約60%的食品内在質量與标簽不符,少加、不加或多加營養強化劑的現象相當普遍。最近衛生部、國内貿易部、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組織力量對200多種口服液進行質量抽查,結果僅有21種達到檢測要求。營養強化食品的質量如再任其自流,其危害性将一發不可收拾。在生産技術層面上,普遍存在着如下的幾類問題:強化目的不明确;載體食品選擇不當;強化工藝不合理;強化劑種類和用量不合理。

世界上所用的營養強化劑總數130種,在中國,營養強化劑在食品添加劑中是第16類。按GB14880-94國家标準列入名單的有37種,其中氨基酸及含氧化合物12種,維生素17種,礦物質8種,對這些産品品種都明确規定了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并制定了實施細則。在如此衆多的營養強化劑中,根據不同的情況科學合理的選擇營養強化劑,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1、在選擇強化某種營養素之前,必須考慮膳食中該營養素的其他來源,一方面要保證攝入強化食品後該營養素水平不會過量;另一方面,該營養素的添加也應該确有必要,營養素的強化用量應該使其在膳食中的含量有明顯的提高,以便攝入通常數量的食物即可得到充足的該種營養素。

2、注意各種營養素之間的平衡,防止由于食品強化而造成營養素攝入的不平衡;而且在食品中添加一種必需營養素後,不得對其它營養素的代謝産生不利影響。

3、盡量選擇具有生物活性和穩定性高的營養強化劑。例如鐵的營養效價就因所用形式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再如,有些營養素可由于接觸空氣或加熱而被破壞,像維生素A、抗壞血酸和核黃素、氨基酸等可因光、熱和氧化作用而被破壞。面粉中的β-胡蘿蔔素含量很少,而β-胡蘿蔔素的穩定性又比較高,所以可在面包和餅幹中添加适量的β-胡蘿蔔素(用量為0.5mg/kg面粉中),經過面團調制、醒發(面包)或壓片(餅幹)、焙烤其保留量仍高達83.3%。

4、盡量選擇容易被人體吸收的營養強化劑,盡量避免使用難溶的、難以吸收或易被食物影響吸收率的強化劑。有些無機鹽和維生素容易在食物中相互作用而被破壞或因水洗而損失,因此所加入的營養素應和原有食物無幹擾作用,如鐵就可食物中的某些單酸、酯酰形成沉澱。

5、強化某種必需營養素必須同時提供其測定和監控的技術方法。

6、添加的營養素不應對食品的特性,如安全性、色、香、味、質構、烹調性質等産生不良影響,也不得過分縮短食品的貨架壽命。

強化劑

1、維生素類:維生素A、β-胡蘿蔔素、B族維生素(硫胺素鹽酸鹽、核黃素、煙酸)、維生素c。

2、礦物元素強化劑:鈣、碘、鐵、鋅。

3、常用的賴氨酸強化劑有:L-鹽酸賴氨酸、L-賴氨酸.L-天冬氨酸鹽、L-賴氨酸-L-谷氨酸鹽等。另外,牛磺酸也是常用的一種氨基酸強化劑。

4、常用于食品強化的蛋白質有大豆蛋白、乳清蛋白、脫脂乳粉、酵母粉、魚粉等。

衛生管理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八條“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以及作為調料或者食品強化劑加入的除外”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營養強化劑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證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營養強化劑是指為增強營養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生産食品營養強化劑的工廠,須經省、市、自治區的産品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批準。按規定的質量标準進行生産,并逐批檢驗,合格後方許出廠。商業部門加強驗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生産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裝形式出售。

第四條、食品加工,經管部門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符合《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标準》中規定的品種、範圍和使用劑量,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條、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的工藝要合理,不得影響強化劑的性質。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應不低于使用衛生标準中所規定的使用量。

第六條、凡經營養強化的食品在包裝上必須寫明:“營養強化食品”字樣,并标明生産廠名、生産日期、強化品種、強化劑量、使用對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誇大宣傳。

第七條、生産和使用新的食品營養強化劑時,應由生産和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生産工藝、理化性質、質量标準、毒性試驗結果、營養學評價、使用效果,食品使用範圍和使用量等有關資料,省、市、自治區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審理後,報衛生部審核批準。主管部門制定強化劑質量标準,共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标需經衛生部同意。沒有食用級質量标準的品種可暫以藥典标準為依據。

第八條、嬰兒食品的強化,按衛生部頒布的或許可的嬰兒食品營養及衛生标準規定執行。

第九條、從國外進口的食品營養強化劑或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食品,必須符合本辦法和進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條、出口食品營養強化劑和經食品強化劑強化的食品,可根據雙方鑒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産。轉内銷不符合本标準者,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權向生産、銷售等有關單位無償抽取檢驗所需的食品營養強化劑或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食品醫學.教育網整理,并給予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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