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

法律的形式
法律淵源,又稱“法源”或“法的淵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法律規範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規範的效力來源。[1]
    中文名:法的淵源 性質:法律文件形式 簡稱:法源 含義:法的具體表現形式。

概念

法的淵源,即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注意對淵源一詞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将淵源理解為來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淵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分類

法律的淵源分正式淵源及非正式淵源。

正式淵源

正式淵源是通過法條的形式呈現出來,一般成文法國家的法律屬于正式淵源,例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非正式淵源

非正式淵源一般為習慣、判例、政策、學者學說。中國屬于成文法國家,所以其法的淵源為正式淵源。

中國法的正式淵源

    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制定,效力次于憲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不同于行政法,一個是法規,一個是部門法。

4.地方性法規由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無權制定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含民族鄉。

6.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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