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

法學術語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中文名:民事調解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含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結構:訴訟參與人的姓名 格式:民事調解書、有标題、編号

定義

民事調解制度是針對我國國情,在多年司法實踐以及法學理論發展中摸索出來的一種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基本格式

民事調解書,有标題、編号、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閱。

具體寫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标題和編号。标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号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号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标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采取把雙方争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争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裡。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内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緻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内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注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并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相關法律

第八十五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八十七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八十八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八十九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不制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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