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

機動車

輪式車輛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動力裝置,可以單獨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駛,并完成運載任務的車輛。機動車分為很多種,有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電瓶車、特種車等。駕駛機動車時,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靠馬路右側行駛嚴格遵守機動車通行規定、載物規定、載客規定、行駛速度規定、停車規定聽從交警指揮。公交機動車在公交系統中上路運營,但一般不專屬于某一線路的車輛。數量較少,通常為下轄幾條線路的車隊所有,當線路出現故障車,缺車,車輛周轉不暢時由機動車代替此線路的正式配車投入運營。
  • 中文名:機動車
  • 英文名:motor vehicle
  • 動力: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
  • 性質:輪式車輛

定義

機動車輛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具有2個或2個以上車輪,不需要架線和軌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貨物或完成某些特種工作要求的“車輛”。中國自1901年開始有了汽車,初期稱“自動車”,後因用汽油機驅動,簡稱汽車。關于汽車的定義到1983年中國才标準化,雖然标準英語譯為motor vehicle,但與美國motor vehicle定義不同,中國不包括兩輪、三輪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等。汽車的結構由車身、動力裝置(發動機)和底盤組成。車身由駕駛室和車廂構成,底盤由傳遞動力的傳動系、将各部分聯成一起并能使整體運動的行駛系和能按駕駛員意志控制汽車運動的操縱系等構成。汽車按總體結構分為單車和列車。單車常用4×2、4×4、6×4和6×6等符号表示驅動特點,前一個數字表示車輪總數(雙輪拼裝以一個車輪計),後一個數字表示驅動車輪數,如4×4為全輪驅動;列車由單車和挂車組成。按行駛道路條件分為公路汽車和不受外廓尺寸、輪軸載荷等公路法規限制的非公路汽車。按用途分為轎車、客車、載貨汽車、專用運輸車、牽引車、特種用途車等。汽車是一種快速、機動、舒适、方便的陸路運輸工具。全世界的汽車保有量,從1885年德國人奔馳(C.Benz)制成第一輛汽油機汽車起,1988年超過5億輛,2000年達到近7億輛,平均每9人有1輛汽車,其中70%以上為适于個人乘用的轎車。目前,全世界的汽車生産能力已超過7100萬輛,每年的汽車産量超過5000萬輛。

分類介紹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标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于4500千克,或車長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各種汽車。*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裡/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輕便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單人乘騎,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裡/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于28千瓦,載質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公裡/小時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于9千瓦,載質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40公裡/小時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手扶拖拉機:指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在10公裡/小時以上,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

*全挂車:指本身無動力,獨立承載,依靠其他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挂車:指本身無動力,與主車共同承載依靠主車牽引行駛的車輛。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2号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車型

《機動車輛及挂車分類》(GB/T 15089)主要用于汽車産品的型式認證,是汽車産品型式認證标準範圍的依據。GB/T 15089-2001 将機動車輛和挂車分為 L、M、N、O、G 五大類。 

L類: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M類:至少有四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 

N 類:至少有四個車輪并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  

O 類:挂車(包括半挂車); 

G 類:滿足一定條件的 M 類、N 類的越野車。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強制标準《客車結構安全》(GB 13094-2017)隻适用于 GB/T 15089 中規定的 M2 類和 M3 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但不适用于卧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又稱“駕駛執照”。準予駕駛機動車的合法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核發。依照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上記載了駕駛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号碼(機動車駕駛證号碼)、照片。還有車輛管理所簽注的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号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三種。

記分和審驗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号)關于機動車的記分和審驗有以下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别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内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内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注冊登記

初次申領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産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内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内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曆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内,确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别代号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标志圖案、标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挂汽車列車和半挂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挂車分别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曆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曆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号、發動機号碼、車輛識别代号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标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抵押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将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内容和日期。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解除抵押登記的内容和日期。

總則概述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内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确定。警用車輛登記業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内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車輛管理所應當将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标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于群衆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并建立數據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标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一。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确記錄登記内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将有關登記内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限行政策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号分别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臨時号牌,機動車車牌尾号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号分别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号分别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号分别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駕證規定

為進一步方便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完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制度,公安部決定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條中的三輪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将第十一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将第二項第4目修改為:“聽力:兩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5目修改為:“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6目修改為:“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将第十三條修改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将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五、将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六、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七、将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将第二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八、将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九、在第三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适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十、将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并修改為:“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内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内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将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增加三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采用隐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收回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二、将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并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複駕駛資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二)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并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條後增加兩條,作為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二條。

1、“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内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2、“第五十二條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标志(附件7)。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十七、将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并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欄“三輪汽車”後增加一欄,作為第十欄:“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代号為C5,準駕的車輛為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隻允許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對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進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符合相關标準的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且車長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其中,申請人為右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踏闆;申請人為雙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轉向信号遷延開關,或者駐車制動輔助手柄。”在附件4第二條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三、增加一個附件,作為附件7:“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标志。”

二十四、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3]

年檢規定

一、9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汽車,含9座,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檢驗4次。

二、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10年的,從第11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三、旅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l0年的,從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超速處罰

據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參與未經批準的道路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檢驗标志電子化

在進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中,為提升“互聯網+交管服務”水平,公安部決定在16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自2020年4月25日起,分兩批在全國推廣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化,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  

推行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手機APP發放檢驗标志電子憑證,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通過推行檢驗标志電子化,一方面,将減少紙質證明憑證,免去群衆粘貼(去除)檢驗标志的麻煩,更加方便通過手機等方式出示使用;另一方面,将更加便利在車輛租賃、二手車交易、保險理賠等領域應用,方便群衆、企業辦事,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同時,檢驗标志電子化是機動車牌證電子化的創新探索,是推動公安交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實踐。 

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南京、杭州、甯波、濟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貴陽、玉溪、烏魯木齊等16個城市試點推行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化。在試點基礎上,全國分兩批開展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化推廣應用工作。 

申領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下同)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查看和使用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憑證。對辦理注冊、轉移、變更等登記的車輛,辦完機動車登記後發放檢驗标志紙質憑證,系統将自動生成檢驗标志電子憑證,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對六年内免檢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檢驗标志電子憑證,如需領取紙質憑證的,可以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對上線檢驗車輛,機動車檢驗合格後,檢驗機構在發放檢驗标志紙質憑證的同時,提示機動車所有人可網上查看、下載檢驗标志電子憑證。對在檢驗有效期内的車輛,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檢驗标志電子憑證。對檢驗标志紙質憑證丢失、損毀的車輛,無需辦理補領檢驗标志業務,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檢驗标志電子憑證,如需領取檢驗标志紙質憑證的,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

對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财損交通事故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對方車輛檢驗标志電子憑證二維碼,确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内。在保險理賠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檢驗标志電子憑證,用于辦理車輛保險理賠相關手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車輛檢驗标志電子憑證二維碼,确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内。 

機動車檢驗标志電子憑證與紙質憑證具有同等效力,已領取檢驗标志電子憑證的車輛,不需要再粘貼紙質标志,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機動車未放置(粘貼)檢驗标志為由進行處罰。 

在駕車遇到交通民警執法檢查時,駕駛人可以主動出示檢驗标志電子憑證,民警将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掃描電子憑證二維碼,核查電子憑證有效性和機動車狀态;如未出示電子憑證,民警将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或信息系統核查機動車狀态,确認機動車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内。對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未出示檢驗标志電子憑證為由進行處罰。

機動車數據

公安部2022年1月11日發布2021年全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2021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5億輛,其中汽車3.02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4.81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4.44億人。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784萬輛,同比增長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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