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

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衆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屬于公約的一種形式,一般由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它的名稱應為“××村村民公約”;它的結構基本上是“條款式”,即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但也有的采用數碼順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結尾部分,主要是規定何時通過、何時生效。
    中文名:村規民約 外文名: 别名: 釋義: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 公約結構: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 主要内容:行為規範,處罰罰款等

法律效應

法律性質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村民自治應當“依法而治”。這裡的“法”,首先是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政策。所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村規民約是推動農村社區法治建設進程的途徑之一。

法律效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隻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依據,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農村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那些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雖然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于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内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是否可随意設定處罰權

村規民約,雖然是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的,但這并不意味着村民們願意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這就意味着章程或規約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内容。如果規約中含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數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罰權的設定,直接影響到村民的人身權和财産權,因此,隻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制定,我國的《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并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村民的賭博、打架鬥毆等行為如果違反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村民委員會可将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上一篇:空港新城

下一篇:蕭山恒隆廣場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